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厦府〔2014〕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大企业: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为实现美丽厦门战略规划,顺利推进我市职工收入倍增行动,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资分配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构建美丽厦门、和谐厦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加强民主管理,使企业形成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让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进一步增强企业职工的凝聚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改革要求,坚持"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以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扩面建制、质量提升和履约兑现为重点,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二)目标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开展。自2014年至2015年,力争用2年时间,全市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2014年全市已建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以上, 2015年普遍建立。其中,已建工会的100人以上企业及世界500强企业要单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未建工会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支持工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予以覆盖。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将每年3月份确定为全市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引导企业和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各区工会或产业工会通过发送特别提示函等形式督促推动。对不依法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分类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做到因企制宜、分企施策,注重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本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并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国有企业应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重点协商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企业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决策,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三)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非公有制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要从实际出发,重点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进行协商,力求重点突出、条款具体、标准量化、切实可行。要进一步加强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因地制宜搭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平台。行业协(公)会要积极响应,支持帮助推动相关工作。
(四)督促工资集体合同全面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会组织要加强宣传指导企业确实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企业每年至少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因故未能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要向职代会说明理由,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
(五)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从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及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严格聘任条件,健全工作制度,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或应邀担任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
(六)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宣传力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借助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平台,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调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同时,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推进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推进工作经验,注重培育宣传各类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劳动保障部门应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考核监督办法,强化相关部门的联动。全市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全面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关部门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前置审查内容,对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取消其以往荣誉。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政策制定、协商合同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工会组织要加大企业工会组建力度,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同时,要引导并鼓励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带头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各级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税务部门要配合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把工资集体协商与税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联系起来。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列入日程安排,紧紧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点和薄弱环节,采取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共同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督查,及时掌握、通报各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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