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学生享受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通知
厦教高〔2013〕25号
各有关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3〕27号),决定将我市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学生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实施范围。具体如下:
一、 免学费政策
(一)实施对象
厦门市高职院校自办五年制高职一、二、三年级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主要做法
参照《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厦财教〔2012〕6号),对在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五年制高职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学费。在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五年制高职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高于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予以减免学费,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其学费标准低于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学费标准免除学费。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办学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等方式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三)财政补助资金标准
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医药卫生院校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其他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元。
厦门各高职院校自办的五年制高职学生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市财政、教育部门根据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数据拨付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
二、 国家助学金
(一)实施对象
厦门市高职院校自办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主要做法
1、参照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厦财教〔2013〕8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按在校生的10%确定,按以下顺序确定:(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2)残疾特教学生;(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无直接经济来源者;(4)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5)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子女;(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7)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或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8)农村二女结扎户经济困难家庭子女;(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各高职院校自办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由市财政承担。对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的学生,国家助学金按照二年级在籍学生数发放至二年级;对2013年秋季学期后新入学的学生,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各高职院校自办五年制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先评审、后分配”办法,即先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公示,根据评审上报情况,财政下达国家助学金资金预算。为保证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在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期间,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上年工作情况预拨学校一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三、厦门各高职院校与厦门市中职学校或技校采取“3+2”分段组织教学形式举办的五年制高职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按照《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厦财教〔20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厦财教〔2013〕8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等职业学校自办五年制高职学生资助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强化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应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与资助变动信息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各校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五年制高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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