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建材〔2013〕157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该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3年11月26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业务满一年的检测机构,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也可以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轮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相关单位在选择检测机构时可将评定结果作为参考因素之一。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评定内容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实施,市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定机构协助评定工作。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要求、质量体系管理活动的运行情况、试验室规模和检测能力等。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八条  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 A、B、C三个级别。A表示信用良好,B表示信用一般,C表示信用差。

  第九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应列入C级别: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检测机构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检测机构和工作人员向其承接的质量检测业务的工程相关主体指定、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出具虚假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的;

  (五)企业按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定,而拒绝评定的。

  第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

  (一)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别。

  (二)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低于8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别。

  (三)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或存在本暂行办法第九条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为C级别。

  第十一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按照顺序编目、装订成册,材料形成电子影像数据刻成光盘以备存档。其中(二)~(七)项提交复印件或扫描件的,需加盖企业印鉴,复核时需核对原件: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本单位人员一览表;

  (三)评定期企业依法纳税证明;

  (四)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单位仪器台帐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表、本单位使用的现行标准规范目录台帐等;

  (六)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获奖清单及相关文件;

  (七)提供近二年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信用等级评定通知;

  (二) 检测机构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行业协会;

  (三) 相关行业协会按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初评意见汇总后报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四)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审定;

  (五)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10天;

  (六)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其个人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所提供材料需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本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共享至市政府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参加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具体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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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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