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建工〔2013〕156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该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3年11月26日
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根据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9]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满一年的监理企业,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也可以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轮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建设工程招标人或委托人在工程监理招标或委托时可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参考因素之一。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评定内容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实施。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或第三方评定机构协助评定工作。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保障体系、财务经济状况、监理业绩、竞争力、信用记录等内容。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 A、B、C三个级别。A表示信用良好,B表示信用一般,C表示信用差。
第九条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核定为C级别:
(一)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有对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二)企业经检察院查实涉及行贿受贿犯罪案的;
(三)法人被记入“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的;
(四)出具虚假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的;
(五)企业按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定,而拒绝参加评定的。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80分(不含8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十一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按照顺序编目、装订成册,材料形成电子影像数据刻成光盘以备存档。其中(二)~(七)项提交复印件或扫描件的需加盖企业印鉴,复核时需要核对原件。
(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复印件或扫描件;
(四)已竣工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或扫描件;
(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获奖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六)资质证书、监理执业人员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管理系统注册执业人员清单;
(七) 提供近二年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信用等级评定通知;
(二)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
(三)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按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初评意见汇总后报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四)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审定;
(五)评定结果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10天;
(六)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所提供材料需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本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记入“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系统”,并共享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公开共享专栏”。参加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