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关于核发厦门市新车临时上路通行证的通告

厦公综〔2013〕380号

  为了方便机动车销售企业临时移动未销售的机动车和代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降低尚未注册登记的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新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安全风险,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核发《厦门市新车临时上路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证》核发

  (一)申请

  登记住址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销售企业可以自愿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申请《通行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其他人员办理的还应提交公司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仓库、销售点彩色照片各二张(远景、近景各一张);

  6.承诺书:承诺服从《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并投保相关的保险险种(见附件)。

  申请多件《通行证》的,应当逐份提交材料。

  (二)审查与核发

  车管所应当当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一日内确定《通行证》号码,制作《制证通知书》交付申请人;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收到《制证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到指定的制证点制作《通行证》,并投保《承诺书》中载明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不少于《通行证》有效期)。经车管所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交警支队核发《通行证》。

  (三)补证、变更、延续与注销

  《通行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车管所申请补领、换领。

  《通行证》上记载的销售企业名称、仓库地址、销售点地址、销售品牌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车管所申请变更。

  《通行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起,机动车销售企业可以向车管所申请延续1年。《通行证》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的,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由车管所注销《通行证》。

  二、使用规定

  新车需要在销售企业的仓库与销售点之间移动或者前往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非免检车型)、注册登记的,放置《通行证》后可以临时上道路行驶。《通行证》应放置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通行证》不得挪作他用。

  三、监督管理

  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承诺书》中承诺的相关事项。对于违反承诺的,按照《承诺书》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机动车销售企业在申领、使用《通行证》的过程中,对相关执法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诉或申诉,或者通过机动车销售行业协会协调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小型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注册登记前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小型汽车售出后,在取得号牌、行驶证前由车辆所有人自行驾驶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车辆所有人及其委托人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车管所应当按规定核发,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

  (四)《通行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

  附件:承诺书

  厦门市公安局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

  承    诺    书

  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公司申请核发《厦门市新车临时上路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并承诺以下事项:

  一、本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表》真实有效,本公司对此负责。

  二、本公司自愿对《通行证》投保以下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不少于《通行证》有效期):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不计免赔率险。

  三、在获准核发《通行证》后,本公司及所属工作人员在使用该证时,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遵守以下使用规定:

  (一)除用于新车移库或者注册登记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使用,且用于移库时本公司的仓库与销售点之间的合理区域、路段上道路行驶,用于前往注册登记时限在销售点与机动车登记点之间的合理区域、路段上道路行驶,用于前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限在销售点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之间的合理区域、路段上道路行驶;

  (三)用于办理注册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限于工作日的7时至19时使用;

  (四)限用于符合已登记的销售品牌的新车上;

  (五)限由登记本公司的工作人员驾驶,驾驶人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尚未销售的携带车辆合格证)。

  四、本公司在获准核发《通行证》后,保证不以此为由提高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服务费。

  五、本公司接受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放置《通行证》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扣留《通行证》:

  1、用在本公司销售的尚未注册登记的小型汽车以外的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上的;

  2、《通行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有涂改的;

  3、违反使用规定的。

  (二)放置《通行证》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处理有关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外,扣留《通行证》:

  1、发生无证驾驶、准驾不符、酒后(含醉酒)驾驶、超速20%以上、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认定负全部责任的;

  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伤亡的;

  4、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通行证》:

  1、同时违反二条以上使用规定的,暂扣一个月;

  2、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暂扣一个月;

  3、发生伤人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暂扣三个月;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暂扣六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属机动车销售企业暂停办理《通行证》:

  1、使用超过有效期《通行证》,或者使用变造的《通行证》的,暂停六个月;

  2、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行证》(含补证、变更、延续)的,暂停一年,并收回、注销已经发放的《通行证》;

  3、因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的代办注册登记服务费,由车管所会同机动车销售行业协会查证属实的,暂停一年,并收回、注销相关机动车销售点的《通行证》;因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的代办注册登记服务费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暂停二年,并收回、注销该机动车销售企业的所有《通行证》;

  4、使用伪造的《通行证》的,永久停办。

  六、办理《通行证》所需的保险费、制作《通行证》工本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七、本公司将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督促本公司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通行证》使用规定,并监督其他机动车销售企业正确使用《通行证》。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规使用《通行证》行为的,本公司将积极向车管所举报。

  八、本公司已经知悉在申领、使用《通行证》的过程中,对相关执法工作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

  九、若市公安局的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停止办理或者停止使用《通行证》,本公司将自愿遵照相关要求不再申请《通行证》或者不再使用《通行证》,《通行证》的申请和制作成本费用的损失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承诺人(公章):

  年     月     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厦门市公安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