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4〕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68号)精神,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厦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9日
关于厦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医改办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68号)的要求,解决因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问题,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设立与筹集
㈠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基金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责。
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人口规模及我市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首期启动资金募集1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安排700万元,区级财政按每个区50万元标准安排300万元。
㈢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象范围
㈠救助对象
厦门市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㈡救助范围
⒈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⒉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基金管理
㈠基金管理
⒈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
⒉成立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隶属市卫生局。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
㈡基金监管
⒈成立基金监督委员会
成立由卫生、财政、公安、人社、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负责审议、批准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的运行。
⒉基金核算、审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独立核算,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建立疾病救助基金网上查询平台。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机制
㈠部门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处理当事医疗机构及责任人;组织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
㈡医疗机构职责
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⒉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⒊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⒋对实在无力支付者,按以下程序申请划拨救助金:医疗机构填写已救助者基本资料、急诊救治过程报告附门急诊病例资料、诊疗费用、适应的疾病救助流程,经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批准划拨并按年度汇总。
⒌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⒍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⒎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㈢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⒈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的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⒉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⒊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㈣建立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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