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3〕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救急救难、保障基本;

  (三)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暂住证(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原因而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三)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金额和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赔偿、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统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特殊情况等因素,结合各区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数额,并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确保救助效果。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政府确定。

  第八条临时救助一般为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九条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申报、镇(街)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一)由户主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村(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街)。

  (三)镇(街)应当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

  (四)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审核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回镇(街)。对有异议的,应进行核查并反馈。

  (五)对因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简化程序、急事特办,由镇(街)先行给予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凭证复印件等。

  (三)因事故灾难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及物资进出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利用。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采取现金与实物相结合,以现金救助为主的方式,救助金2000元(含)以下的,一般采取现金发放;2000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四条各区要做好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并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各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厦民〔2012〕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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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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