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轻工业学校和化工学校整合提升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3〕3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1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2〕772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社区集体土地681平方米、杏林社区集体土地50476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5115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集美轻工业学校 |
集美轻工业学校和化工学校整合提升项目 |
科教用地 |
681 |
内林社区居委会 |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 |
50476 |
杏林社区居委会 |
二. 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3〕185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厦府〔2011〕34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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