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水利〔2013〕152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各生产建设单位:
为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评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
(一)承担本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其中福建省省外注册的单位须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福建省省内注册的(不含厦门市)单位须持有乙级以上资格证书,厦门市内注册的单位须持有丙级以上资格证书。
(二)在厦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单位及其人员,须在市水利局登记备案,编制人员不得重复登记备案。
(三)参与编制的编写、校核、审查的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编写人员不得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四)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写格式、内容及相关图表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审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审须由生产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向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退回生产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1.不属受理范围的;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人员不具备编制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的;
3.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写、校核、审查和核定人员未按规定在责任专页亲笔签名的;
4.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5.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由审批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组织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般不单独组织技术评审。
(一)负责技术评审的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退回建设单位,不予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水土保持方案退回的原因及修改、补充要求:
1.明显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章节内容不全的;
2.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的;
3.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不予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情形。
(二)技术评审会议要求如下:
1.技术评审会由技术评审单位主持,项目所在地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
2.生产建设单位主体工程项目负责人、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主设人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参加技术评审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单位说明,未作说明而没有到会的,评审会将推迟召开;
3.技术评审会将针对项目性质、特点、技术要求及所在区域环境,成立由3-5名相应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专家人选从市水利局公布的专家库中分不同专业选取;
4.技术评审会前,须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将预审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交评审专家评阅,专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审核,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5.技术评审会一般应安排查勘现场。现场介绍由编制单位负责,生产建设单位和主体设计单位补充。因故不能查勘现场的,须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并提供现场录像和照片作为辅助介绍;
6.技术评审会上须由水土保持方案主要编写人采用多媒体进行汇报,汇报时应提供主体工程相关设计文件,会场悬挂大比例尺工程图件,以便参会代表查询;
7.技术评审会结束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在一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作书面说明。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评审将不予通过:
1.编制深度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达不到要求的;
2.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情况与水土保持方案内容明显不符,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
3.工程的土石方综合利用不清楚,取弃土场不明确;
4.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危害评价深度不足;
5.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危害;
6.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方法不准确,独立费用明显不符合实际;
7.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
(四)评审意见
1.评审意见初稿由专家组组长负责草拟,在评审会讨论修改。无特殊情况,最终评审意见应当场形成。评审意见应表述清晰、规范、全面,修改意见应具体、明确,其他参会人员也应形成书面意见。
评审专家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由专家投票决定,每位专家一票。
2.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结果分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个档次。不通过的,需再次组织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基本通过或不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在评审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书面抄送审批单位。
3.同一编制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一年内预审被退回达到2次,基本通过一年内达到3次的,不通过一年内达到2次的,整改6个月,整改期间该编制单位不得接受新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复查
水土保持方案根据评审会专家组意见修改后,应由专家组组长(也可由其指定其他专家组成员)进行复查,然后交由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单位确认是否修改到位,没有达到评审修改要求的报告书退回继续修改。
四、水土保持方案后续报批规定
(一)经复查通过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封面须加盖建设单位与编制单位公章,与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合作的项目,还应加盖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公章。
(二)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经专家组审查通过,但生产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二个月不报送报批稿,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申请。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厦水利﹝2010﹞11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水利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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