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部队置换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3〕29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部队置换用地批复的有关内容,决定征收思明区何厝社区、湖里区后坑社区集体土地3376.609平方米,作为部队置换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土地开发总公司 |
部队置换用地 |
部队置换用地 |
3376.609 |
何厝社区居委会、后坑社区居委会 |
思明区人民政府、湖里区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425号文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湖府〔2006〕124号文、厦府〔2011〕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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