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1〕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1月4日印发的《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厦府办〔2013〕22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2日
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不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要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充分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厦门市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执法局、厦门海关、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厦门警备区等有关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局领导及畜牧兽医处处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机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委宣传部:负责及时组建新闻报道组,审定报道方案,做好记者报道的组织、服务和管理,收集和跟踪境内外舆情并且及时报告或者通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油、化肥、糖、食盐等重要物资储备。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特别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的动物源性食品价格的监测预警;负责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物资的价格监控,严厉打击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治药品、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等。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相关信息系统的审核和协调推进工作;根据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人感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医药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市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边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资源规划局: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有关监管;加强对主要候鸟迁徙路线、停歇地、越冬地、繁殖地的监测巡护;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疫区动物防疫监督道路运输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协调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优先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市农业农村局:研究、拟制全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政策、规划和技术对策;组织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评估及防范体系;负责疫情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和防疫物资储备及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组,培训防疫人员;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卫健委:负责制定全市人间、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开展高危人群人间人畜共患病的监测、预警、预防、治疗以及宣传培训工作;与市农业农村局建立疫情通报及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市应急局:负责受影响需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指导捐赠工作,做好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属地政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严厉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产品在流通、生产、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督促检查疫区、受威胁区内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支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
市体育局:负责信鸽活动的的监管,密切关注信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厦门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厂的管理,确保疫病发生时无害化处理厂正常运营。
市执法局:负责疫区、受威胁区非法占道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的查处工作;依法查处禁养区非法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厦门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打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现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
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航空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武警厦门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和消毒工作。
厦门警备区:负责军队饲养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协调驻厦部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 区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区政府应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和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疫控办),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指挥部有关宣传、培训、演练、督查、防控等日常工作;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收集和分析疫情信息和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和疫情上报;及时提出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按指挥部决策,协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牵头制订、修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咨询和建议;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防治;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和开展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2.4.2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对封锁、隔离、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以及紧急免疫等措施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落实;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与确认
3.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响应参照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实施。
3.1.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区发生疫情;或常规监测中,1个区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⑵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态势。
⑶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呈暴发流行态势。
⑷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1.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有2个以上5个以下区发生疫情;或者1个区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⑵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有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本市有4个以上区呈暴发流行。
⑷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4个以上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⑸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有4个以上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⑺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1.3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⑵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3个以上设区市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⑷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⑸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⑹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⑺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1.4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⑵口蹄疫在14天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⑶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⑷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3.2.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⑴初步诊断。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在1个小时内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诊断并采集病料,符合临床诊断指标的可确认为临床怀疑病例。必要时以区指挥部名义书面请求市疫控办派专家协助诊断,市疫控办若有必要可以市指挥部名义书面请求省农业农村厅派专家协助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⑵实验室检测。初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采集病料立即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原学诊断。诊断为病原学阳性的,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专人专车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最终确认,必要时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⑶疫情最终确认。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或参考实验室认定的最终诊断结果,确认禽流感疫情。
3.2.2 牲畜口蹄疫疫情的确认
⑴临床诊断。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1个小时内派出2名以上兽医师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牲畜口蹄疫病例,并作为各区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⑵实验室检测。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采集病料及时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病原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最终确认,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⑶疫情最终确认。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或参考实验室认定的最终诊断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3.2.3 其他动物疫情的确认
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或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的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典型病症进行现场诊断确认,作为现场处理依据。
国家发布的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等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
4.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镇(街)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农业农村、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
4.2 监测
全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海关、资源规划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市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进行统一组织部署,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4.3 预警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并按有关规定发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4.1 责任报告单位
⑴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⑵海关;
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⑷市、区人民政府;
⑸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隔离、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⑹其他有关单位。
4.4.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海关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
4.4.3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4.4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初步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区疫控办。区疫控办应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属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同时通报区卫健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市疫控办;市疫控办应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属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同时通报市卫健部门。
4.4.5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疫控办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疫控办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
5.2.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⑴疫区的应急响应
a.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b.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疫区所在地的区疫控办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c.区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d.区疫控办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疫控办。
⑵市级的应急响应
a.市疫控办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b.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c.部署各区疫控办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
d.应疫区所在地的区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对疫情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e.根据疫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f.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区通报疫情;属于人畜共患病的,还应通报市卫健部门。
5.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应急响
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指挥部领导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责任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疫控办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所在地的区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等物质,督促疫区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必要时,可向上级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市疫控办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⑵区级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指挥部领导要立即亲自赶赴现场,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5.2.3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在省级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5.2.4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国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5.3 应急响应的终止
5.3.1 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3.2 终止程序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疫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疫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控制措施
6.1 隔离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到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动物、同群动物与其他健康动物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动物、同群动物、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6.2 封锁
6.2.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由区级以上疫控办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6.2.2 封锁令的发布
由区级以上疫控办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6.2.3 封锁的实施
⑴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备,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有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任务。
⑵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⑶关闭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市场。
6.3 扑杀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区内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人员防护措施。
6.4 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肉、蛋、乳、羽、绒、内脏、血等)以及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5 消毒
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
6.6 紧急免疫
6.6.1 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6.6.2 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6.6.3 登记免疫接种的动物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6.6.4 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6.7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8 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最后1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1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审验合格后,由疫控办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6.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6.10 处理记录
各级疫控办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7. 应急保障
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健、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级以上指挥部按照规定做好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养护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短信、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应急队伍的组建
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市场监管以及驻军、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7.2.2 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
各级疫控办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⑴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⑵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⑶个人防护知识;⑷治安与环境保护;⑸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2.3 演练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3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4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要求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5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初预算,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安排,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6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染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卫健部门在发现疫情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应做好疫情相互通报和相关防控工作的信息交流通报,密切配合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7.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逐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市、区动物疫病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建设;在全市设立市级动物疫情监测站(点)。
7.9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 善后处理
8.1 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组及相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8.2 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4 灾害和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扑杀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若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第一时间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补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
8.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8.7 社会救援款物处理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应急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9.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由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10.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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