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预警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建〔2013〕10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现制定《厦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预警监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5日
厦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预警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以下简称风险指标)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债务风险情况等综合测算核定,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适时调整。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每半年通过风险指标对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统一评估,并将当期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举借下一期政府性债务的监测依据,预警监测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四条 风险指标包括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等5项,其测算公式为:
(一)债务率=期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全年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100%
(二)新增债务率=当期新增政府性债务×2÷当期半年度数÷全年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100%
(三)债务依存度=当期债务资金安排的支出÷(当期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安排的支出+当期债务资金安排的支出)×100%
(四)偿债率=当期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期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安排的支出+当期债务资金安排的支出)×100%
(五)逾期债务率=当期到期应还未还的政府性债务本息余额×2÷当期半年度数÷期末政府性债务余额×100%
第五条 风险指标测算公式的有关数据口径为:
(一)期末政府性债务余额为截止监测时点的政府性债务累计余额。
(二)全年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为预算数或实际执行数。具体为:监测报告期为半年度时为全年预算数,监测报告期为全年时为当年实际执行数。
(三)当期新增政府性债务、当期债务资金安排的支出、当期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安排的支出、当期到期应还未还的政府性债务本息余额为本年监测报告期内各指标的实际执行数。
(四)当期半年度数为本年监测报告期所包含的半年度数。具体为:当监测报告期为半年度时为1,当监测报告期为全年时为2。
(五)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公共财政预算可用财力+基金预算可用财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用财力
(六)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安排的支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六条 风险指标范围划分为安全区和警示区,并按照市本级和区级分别设置不同的值域范围。
厦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预警监测范围划分表
|
区域 |
安全区 |
警示区 |
||
|
风险指标 |
市本级 |
区级 |
市本级 |
区级 |
|
1、债务率 |
<120% |
<100% |
≥120% |
≥100% |
|
2、新增债务率 |
<25% |
<20% |
≥25% |
≥20% |
|
3、债务依存度 |
<25% |
<20% |
≥25% |
≥20% |
|
4、偿债率 |
<20% |
<15% |
≥20% |
≥15% |
|
5、逾期债务率 |
<20% |
<20% |
≥20% |
≥20% |
第七条 当本期风险指标有四项及以上指标在安全区的,表明政府性债务风险仍在可控状态;当本期有两项风险指标在警示区,三项在安全区的,表明政府性债务有风险隐患;当本期有三项及以上风险指标在警示区的,表明已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八条 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后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控制下一期债务余额不得净增加;当债务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已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新增贷款,并采取措施降低债务规模。
第九条 当本期风险评估结果发现已存在风险隐患,下一期债务余额确需净增加的;或本期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下一期确需新增贷款或者净增债务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后执行:
(一)属于市级政府性债务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属于区级政府性债务的,由区财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火炬、象屿管委会政府性债务管理参照区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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