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国资企〔2013〕283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12﹞460号)的有关条款,我委研究制订了《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8月7日

   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

  我委于2012年底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12﹞460号,下称《办法》)。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和相关人员对《办法》有关条款的准确把握、规范执行,现就《办法》有关条款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在金额上的界定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本条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在金额的界定上,参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即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代政府出资或融资建设并且在会计处理中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竣工结算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代政府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更新、购置限额以上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信息化管理设备等)及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二、关于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授权情况,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

  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所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本条所指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一是在制度效力上,上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必须涵盖下级企业的投资业务,下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不得超越上级企业的投资管理权限,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必须涵盖本部及下属各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投资业务,并且不得超越《办法》的投资管理权限;二是在制度制定主体上,凡是有投资决策权限的企业(含重要子企业及其他子企业),都要根据《办法》规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三是在制度报备上,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都应向我委报备。

  三、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三种情形

  《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有股控制权转移的;

  (二)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的;

  (三)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

  本条规定三种情形应当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一种情形“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有股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主要指国有企业因改革改制、股权(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等行为导致国有股控制权丧失等情形。

  第二种情形“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的”,主要指国有企业与合作方合资合作过程中,由于对方违约致使我方国有权益遭受损失等情形。

  第三种情形:“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主要指合作方擅自恶意抽逃资金、涉及诈骗、所派出的企业高管涉嫌犯罪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国有权益遭受损失等情形。

  四、关于禁止企业炒作黄金、外汇、房地产以及进入二级市场炒作股票、债券、基金等

  《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 禁止企业炒作黄金、外汇、房地产以及进入二级市场炒作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条对于炒作行为的界定,以是否属于为赚取差价为目的进行的买卖行为作为界定标准。

  对于国有控股股东出于战略发展需要,从二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下属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的,仍按现行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此限制;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的,视为长期股权投资,也不在此限内。

  对于企业已持有某上市公司股权达5%以上但未控股的,企业从自身战略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角度出发,为提升对该上市公司的影响力,在合适的时机,通过二级市场以不超过事先报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策通过的价格买入该股票,且买入比例未超过规定审批限额(5%)、持有该股票(无论是新购入或是原持有的)时间超过一年的,也视为长期股权投资行为,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策通过后向我委报告。

  对于期货公司以双边操作方式进行的股指期货业务,即在买入或卖出期指的同时在二级市场对应卖出或买入相关股票的行为,因同时违反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故应严格禁止。

  五、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未经市国资委确认为主业的企业对下属房地产公司进行股权增量投资

  《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禁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未经市国资委确认为主业的企业对下属房地产公司进行股权增量投资。”

  本条所出资企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为完成《综改》项目或推进厦漳泉同城化需要对下属房地产公司进行股权增量投资的,经企业董事会研究通过后,可对所属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增量投资,但增量投资情况应向我委报告,其它增量投资均属禁止范围。

  六、关于《综改方案》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

  《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的,纳入报告管理。”

  本条关于《综改方案》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主要指参与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厦漳泉同城化、岛内外一体化、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对台贸易中心(简称“一区二化三中心”)等建设项目。

  七、关于投资报告

  《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纳入核准、备案管理之外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条规定:“纳入报告管理的投资项目,应自项目实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所出资企业通过投资监管平台将项目信息录入(或授权下属子企业录入)并审核后报送市国资委。必要时,市国资委可要求企业补报相关书面材料。”

  两条所指的投资报告,其方式有两种:一是对于一般报告项目,在项目实施后按要求通过投资监管信息平台将项目实施情况数据资料录入报送我委;二是对于《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纳入报告管理的项目,实施后除通过投资监管信息平台录入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数据资料外,还需以专项报告形式向我委上报项目简要情况,并附送董事会决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八、关于项目后评价

  《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所出资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外地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所出资企业应负责跟踪落实,适时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的实地检查。项目正常经营后三年内,应组织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向市国资委报送项目后评价报告。”

  本条所指项目后评价,应满足两个条件三个要求。两个条件:一是后评价仅针对《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与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10〕361号)正式实施 (2011年1月1日)后投资形成的全资或控股的外地项目;二是后评价应在项目正常经营后三年内组织实施。三个要求:一是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项目, 所出资企业应组织后评价;二是后评价工作应由企业投资管理、财务、审计、经营管理、法律等部门共同参与;三是股权投资规模1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经企业董事会研究通过后上报我委。

  九、本补充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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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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