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推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厦质监〔2013〕84号
市质监一、二、三分局,各相关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的安全管理,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决定就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人身死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因产品事故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推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目的是保护受到损害的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的利益,降低受害者索赔成本,提高索赔效率,保障受害者得到合理、及时和有效的经济补偿。
二、参保对象
鼓励全市工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参加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三、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企业规模、产品性质、行业类别等因素在承保时与保险公司确定。鼓励投保企业应保尽保,扩大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覆盖面。
四、参保方式
全市工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自愿参加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均可承保。
五、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为鼓励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的落实,实行与企业质量信用状况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赔付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一)凡参保产品监督抽查连续三年未出现不合格的,保险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连续两年未出现不合格的,保险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
(二)凡参保产品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奖项的,保险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
(三)凡参保产品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被纳入质监部门质量信用“黑名单”的,保险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40%。
保险费率及其浮动由承保公司和参保企业自行协商约定,并应符合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费率。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各级质监部门要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质量管理、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的重要内容,激励企业建立对于自身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要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的基础上,树立投保意识,提高参与积极性。通过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分担经营风险,降低质量安全风险,稳定生产经营秩序。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质量信用服务机构的推进作用。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推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协调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服务机构开发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企业质量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确保经营活动保值增值、降低风险等需求。鼓励承保公司在承保活动中使用质量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三)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做好理赔工作。承保公司应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不得通过擅自提高参保条件等方式进行拒保。应深化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产品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并积极深入参保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促进参保企业提升生产管理水平。
(四)加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各级质监部门和承保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宣传工作,普及保险知识,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的认知度,推动全社会树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风险防范意识。
(五)建立质保互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各级质监部门与承保公司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信息报送制度。市质监局根据需要将参保企业的质量信用状况及时提供给承保公司;承保公司要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参保及理赔情况每半年定期报送市质监局。
七、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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