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
厦府〔2013〕179号
为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确保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厦门市翔安区马塘村、龙海市桥头村、龙海市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南安市淗江村四至连线范围内(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其中,厦门市湖里区、思明区以及海沧生活区为重点保护区域,湖里区殿前至东渡一带为特别重要保护区域。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保护要求:
1、禁止大量排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雾、粉尘、废气等活动;
2、禁止修建超过净空限高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下同)、靶场、可引发强烈爆炸的化学品仓库等活动;
3、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等物体的活动;
4、禁止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等活动;
5、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控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等活动;
6、禁止焚烧能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植物、垃圾或其他物质等活动;
7、禁止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等活动;
8、禁止从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其中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
(一)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1、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跑道两个端点为圆心,半径13km及跑道中心线两侧13km所连接成的椭圆范围内(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标注的绿线区域)。
2、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保护要求:禁止破坏民用航空无线电设施。
(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1、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标注的红线区域):
(1)以机场跑道中点分别沿中心线向东北方向延伸37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3500米,形成宽1000米的矩形范围内;
(2)以杏林导航台为圆心,半径360米的圆形范围内;
(3)以主降外指点标为圆心,半径75米的圆形范围内。
2、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保护要求
(1)禁止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禁止存放金属堆积物;
(3)禁止种植高大植物;
(4)禁止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禁止从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三、其他规定
(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各类建设项目要遵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三)重大节庆期间需燃放中高空烟花爆竹,应报经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准。民航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负责实施空中交通管理。
(四)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
(五)授权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通告并补充未尽事宜。
特此通告。
附件:
1、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略)
2、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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