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教综〔2013〕7号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小学:
现将《厦门市201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2013年5月10日
厦门市201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做好201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或暂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本市户籍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的报名时间为8月11日、12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的登记报名时间为8月17日、18日。逾期未登记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
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四、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1.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12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2年8月31日前),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③适龄儿童的父(母)购买的片区房屋(持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实际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3.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向辖区内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5.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二)非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1.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公办小学招生电脑派位的条件为:
(1)学生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一年(截至2013年8月31日,下同)以上,且目前仍在厦务工。
(2) 学生父(母)亲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缴交社会保险费。
(3)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已在厦办理暂住手续。
2.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优先统筹派位进入公办小学,到民办小学就读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具体条件为: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须在厦暂住。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内实际居住2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岛外实际居住1年以上。
(2)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须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
(3)学生父(母)须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申请在岛内入学的学生父(母)近两个年度须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费;申请在岛外入学的学生父(母)近一个年度须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费。
(4)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3.公办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程序:
(1)8月16日前,各区公布接收学校、招生名额及报名地点。
(2)8月17日至18日,进城务工人员到各区指定的报名点登记报名,提交报名材料,接受资格审核。
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①原籍身份证明。
②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在厦暂住证。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③学生父(母)亲在厦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 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厦务工。
④学生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其中符合条件申请优先派入公办小学的学生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①原籍身份证明。
②学生本人及父(母)亲在厦暂住证(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申请在岛内入学的,提供的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在岛内实际居住两年(含两年)以上;申请在岛外入学的,提供的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在岛外实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
③学生父(母)亲在厦从业证明。申请在岛内入学的,须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在岛外入学,须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务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④学生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申请在岛内入学的,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两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在岛外入学的,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一个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⑤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3)8月24日前,各区完成电脑派位,并公示电脑派位结果。电脑派位时,先对符合优先统筹派位进入公办小学条件的招生对象进行派位,如有余额再对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招生对象进行派位。
(4)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各区教育局应及时引导到就近的民办学校就读,同时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规范招生行为。
五、民办小学的招生
(一)各区教育局要在对民办小学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于6月30日前由各区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小学招生时应对学生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优先招收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且目前仍在厦务工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认真执行义务教育免费的相关政策,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教财〔2011〕17号)要求,对符合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不得再收取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
(三)民办小学应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要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学生档案,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录入电子学籍系统。接收转学插班生应控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指标内,并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方可办理。民办小学违规招生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局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划定小学招生片区,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要对现有公办小学的闲置学位进行核查,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学位,满足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的比例。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经市教育局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批准的招收体育或艺术特长生的小学(名单见附件),招生时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测试,只可进行必要的能力测试。
(二)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由户口所在辖区教育局于8月15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取消统筹进入公办学校和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的资格。
(三)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对要求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区教育局应在确保户籍关系在本市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学位的余额,按照“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录取工作公平、公开进行。各区应采取电脑随机抽号的办法公平做好公办学校录取工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各公、民办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方可录取。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不予建立学籍并取消入学资格。
公办小学应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除经确认可招收体育或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外,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严禁各种特长评级与招生录取挂钩。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录取。
(四)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
(五)继续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对重点引进人才子女、境外捐资助学人士直系亲属及到我市投资、工作或置业的台胞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问题,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或已满额,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引导调整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各区教育局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各区教育局、各小学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行政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行政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及时纠正擅自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经省教育厅确认同意招收体育或艺术特长生的小学名单
经省教育厅确认同意招收体育或艺术
特长生的小学名单
学 校 项 目 招收名额 招生范围 厦门市公园小学 体育类(游泳) 16 思明区 厦门市园南小学 体育类(足球) 20 思明区 厦门市人民小学 体育类(足球) 15 思明区 厦门市第二实验小学 艺术类(民族乐器) 15 思明区 厦门市群惠小学 艺术类(艺术体操) 10 思明区 厦门市滨东小学 艺术类(舞蹈) 15 思明区 厦门市湖里实验小学 艺术类(舞蹈) 20 湖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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