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3〕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接轨,遏制转租牟利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服务产业、服务民生,根据《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征收办法》等有关

  规定,现就调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调整方式

  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租金调整范围

  凡承租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直管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非住宅用房的,均属本次租金调整范围。公开招租的及合同期限未满的除外。

  三、租金调整标准及使用期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由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四家评估机构开展市场评估工作,以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与厦门均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相应评估标的的评估结果之间的算术平均值;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厦门均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相应评估标的的评估结果之间的算术平均值,经评审后确定(详见《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场评估租金表》附表)。

  租金标准使用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使用期届满后视本市租赁市场的租金变动情况再行调整。

  四、租金优惠对象及标准

  (一)为服务产业,支持我市商贸企业的发展,维护其经营稳定性,对直管非住宅用房由承租人自主经营的,经承租人申请,市公房管理中心核定后报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可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缴交。

  (二)为服务公益与民生,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为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的,以及承租人经批准将直管非住宅用房作为书店、电影院、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用途的,经承租人申请,市公房管理中心核定后报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可按相应用途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60%缴交。

  社区居委会自用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仍按厦府办[2002]152号文规定执行。

  (三)对历史负担较重的国有和集体老企业转租的,经承租人申请,报市(区)财政局审核,市公房管理中心核定后报市国土房产局批准,第一年可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80%缴交;第二年可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90%缴交;第三年可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缴交。

  (四)以上租金优惠每年核定一次。

  五、要求

  (一)为遏制转租谋利行为,除历史负担较重的国有和集体老企业外,市公房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100%向转租人征收租金。

  (二)为防止国有和集体租金收益流失,历史负担较重的国有集体老企业确需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的,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转租直管非住宅用房。

  (三)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加强直管非住宅用房自营和转租的认定和归类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厦国土房[2005]292号文中有关租金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场评估租金表(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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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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