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婚姻介绍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民〔2013〕89号

各婚姻介绍机构:

  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精神,我局为全市婚姻介绍中介组织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市婚姻介绍市场,推动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婚姻介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我市婚姻介绍机构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

  各婚姻介绍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自查自纠。自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否能诚信经营,是否有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现象;

  (三)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或者公众利益的行为;

  (四)处理投诉及纠纷是否及时,能否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进行整改、规范。

  二、按要求开展执业备案工作

  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有:

  (一)厦门市婚姻介绍机构备案表(表格可在厦门市民政局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机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以《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为准);

  (七)厦门市婚姻介绍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机构简介、自查自纠情况、2012年度经营情况、主要经验和特色、对婚姻介绍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各婚姻介绍机构要携带上述材料于2013年6月30日前至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厅12号窗口)进行备案,联系电话:0592-7703750。同时将其中的《厦门市婚姻介绍机构备案表》、《厦门市婚姻介绍机构工作情况汇报》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mzj_lr@xm.gov.cn)。

  三、相关要求

  (一)新成立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携带备案所需的第1至第5点材料到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婚姻介绍机构履行首次备案手续后,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相关事项变更后30日内携带备案所需的第1至第5点材料到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各婚姻介绍机构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市民政局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的,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厦门市婚姻介绍机构备案表(略)

  厦门市民政局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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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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