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委文明办厦门市纠风办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殡仪活动的通知

厦民〔2013〕73号

各区民政局、文明办、纠风办、公安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文明殡葬,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殡仪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体接运

  在本市死亡人员的遗体统一由厦门市殡仪服务中心或各区殡仪服务所(站)负责接运,严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运输活动;

  在医院死亡的人员,遗体在医院太平间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在居民住宅内死亡的人员,遗体在住宅生活区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二、殡仪活动

  本市殡仪活动一般在市殡仪馆或各区殡仪服务所(站)举行。

  严禁在医院太平间、市区和主要城镇的住宅生活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内进行治丧活动(含开设灵堂、搭灵棚、摆花圈、挂挽联、放哀乐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骨灰安置

  我市死亡人员全部实行火化。骨灰应安置于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室(楼、塔)或公墓。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骨灰安置应当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采用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

  骨灰取出,须提供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

  四、部门职责及有关要求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殡葬管理、服务单位要积极宣传殡葬法规、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文明办积极倡导宣传殡葬改革、文明殡葬;纠风办负责各相关部门履行殡葬改革、文明殡葬职责情况的监督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殡葬活动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并积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违规治丧活动的执法工作。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委文明办

  厦门市纠风办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卫生局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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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委文明办 厦门市纠风办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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