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厦府〔2013〕1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3〕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3〕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起对我市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且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普调
1、已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执行后新进编退休人员及已参保经费自给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31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20元。
2、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退养的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20元。
3、按照《关于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府办〔2000〕130号)参保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20元。
(二)特调
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在普调的基础上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适当予以倾斜。
1、在普调的基础上,对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获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且被实际聘用的企业退休高级科技人员,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2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再增发90元。
2、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年龄按照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确定的出生日期计算,下同)的退休(职)、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养老金50元。
3、在此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不含省、市发放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生活补贴)低于此次调整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先将月基本养老金调增至此次调整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后再参加本次其他相应项目的待遇调整。
三、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2004年7月1日前在编的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及按厦委办发〔2003〕34号文件撤销、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退职人员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调整后新增支出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这次调整增加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退休、退养人员的关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调增政策落实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