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3〕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2〕142号),现就支持我市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力争“十二五”期间累计完成技术改造投资12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9%以上;其中2013~2014年技术改造投资分别达到200亿元和260亿元以上。通过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力争我市重点工业企业70%以上的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改造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达到70%以上。

  二、重点任务

  加快工业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生产设备数字化、生产过程自动化与智能化、企业管理网络化,提高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降低企业对用工用地的依赖;加快工业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扩大生产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先进制造业拓展延伸产业链,弥补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上下游配套,提高产业协作配套水平;加快工业企业易地搬迁技术改造,引导岛内及岛外城市中心区工业企业向专业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增加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2013年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增加至3400万元(其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2014年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增加至5000万元。

  (二)对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财政专门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并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加大重点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力度。对2013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地方级纳税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但补助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所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超过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对新设立的企业,其年度内所缴纳地方级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也按该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但补助限额为企业所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扣除100万元之后的纳税额。其他要求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四)支持省“百项千亿投资计划”技术改造项目。对已列入《福建省2013年工业转型创新百项千亿投资计划》,且未获得省工商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参照省里标准由我市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五)争取国家和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认真组织和指导企业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和技术改造专项”、“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和省“百项千亿投资计划专项”等重点支持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

  (六)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通过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宽企业技术改造融资渠道。

  (七)强化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技术支撑。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开展技术攻关和新产品研发,提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研发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八)认真落实企业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以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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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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