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市执法局关于土地执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3〕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土地执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关于土地执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建立健全土地执法联动机制,确保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人大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现就土地执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市区两级国土房产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沟通、信息传递等。由两个部门各派1~2名人员参加,挂靠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二、国土房产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上级转办等渠道获得的违法信息,涉及对方办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协调办公室移送给对方,并将结果反馈给转办单位和举报人。
三、违法占地建设巡查工作以镇、街为主,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共同参加,切实形成合力,建立全方位、高密度的巡查网络,努力把违法用地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国土房产部门按照土地动态巡查管理制度,及时将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函告区、镇(街)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
镇、街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建设行为,需要对土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用地手续合法性等进行确认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在接到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答复。
四、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占地建设已立案但未结案的,应由国土房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负责查处;对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占地建设,且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立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依法负责查处。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房产部门负责查处:1、破坏土地超过5亩、耕地超过3亩或破坏基本农田的应先立案(含基数),其他破坏土地的要跟踪管理,直至恢复土地原貌。2、非法转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闲置土地、破坏基本农田标识牌等。
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国土房产部门立案后,当事人又进行违法建设的,国土房产部门将材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另案处理。
五、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经拆除后,涉及农用地的,要恢复土地原状。市国土房产局根据《关于建立农用地破坏鉴定专家库的通知》(厦国土房〔2013〕60文)的精神,负责组织各区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区政府负责组织国土房产、农业、林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用地复耕复绿情况进行验收。
六、对于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等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例行督察等,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国土房产部门为主做好上传下达等相关协调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依法组织查处,并负责按时限要求汇总查处情况和相关资料。
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监察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等上级部门要求我市定期或专项汇总上报的违法用地数据和资料,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时限上报,同时抄送市国土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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