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3〕38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确定,从2013年1月起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后定补标准
按略高于2012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12.8%)的标准,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一)革命“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800元提高至910元,增加110元。
(二)革命“五老”人员遗孀每人每月由420元提高到480元,增加60元。
二、发放办法
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金由各区民政局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此文有效期为1年,厦民〔2012〕1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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