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经服务〔2013〕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将《厦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3年3月19日
厦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
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着力推动制造业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着力用信息技术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提高信息产业支撑融合发展的能力,是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步伐、促进工业结构整体优化升级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为总结和推广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典型经验,提升我市两化融合整体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规范我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
第二章 示范内容
第四条 生产制造企业示范内容
实现自主设计并制造的工业产品,具有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等功能;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等信息技术进行研发;生产装备具有数字化、智能化功能,生产过程基本实现自动化、信息化控制;建立覆盖业务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供应链管理系统,实现精准的物流管理;建立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电子商务应用。
第五条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示范内容包括以下平台建设并提供高效的生产性服务。
为行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为重点产业产品设计、配套、外包、流通、物流提供所需要的信息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为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信息化咨询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等。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示范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两年以上;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企业两化融合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资金保障有力、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建设应用项目已运行并取得明显成效,有较好的推广示范作用。
第七条 示范企业的评价标准
具有行业领先性和代表性、信息化应用较为全面、综合集成水平高、模式创新突出、融合程度高、效益明显、保障能力强、具有较高推广价值。
第八条 申请企业的基本特征
信息技术在产品和装备中的应用、企业信息化完全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通过连续、有效的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产品、装备的升级换代;企业通过不断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建立覆盖全部业务管理的企业信息化系统,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并形成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自我评价,自愿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厦门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信息化投入、软件著作权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申请。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常年受理申请,每年6月、12月各集中办理一次。
第十一条 评审。由市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拟定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认定与公布。将候选的企业名单在厦门市工业经济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无疑义的企业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认定为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为坚持高标准和严要求,充分体现示范企业的行业代表性和领先性,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每个行业(领域)确定的示范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要持续推进自身两化融合建设,及时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企业两化融合工作总结,接受定期考评。
第十四条 对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两化融合专项资金和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对定期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企业可重新创建并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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