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当前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问题的通知

厦价服〔2012〕46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最近一段时间,其他地市医保部门、来厦就医者和本市患者,针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问题,就不同医院在同一病种上因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适用产生争议。现根据诊疗规范和医疗服务价格规则,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医疗机构分级收费。医疗服务项目需按医院等级收费的,具体收费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本身的医院等级为对应收费依据;

  2.关于“门急诊留观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是医务人员在门急诊观察室内根据患者病情,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准确记录并提出相应的治疗方案,及时与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必要时进行抢救工作才可收取费用的专门项目。而在门诊中需输液的对象,可收取输液费、坐(躺椅)费以及相关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等,这些收费除本身发生的成本费用,也包含对输液对象的观察费用,因此不得再另行收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或以“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替代“普通门(急)诊诊查费”。

  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在门诊时已收取“一般诊疗费”,不可再对门诊病人收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也不得在门诊输液中收取任何床位费。

  特定条件下才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作为常态项目使用;

  3.关于新生儿收取“住院诊查费、体检费”。新生儿由儿科医生承担住院期间每日诊查业务并独自建立每日住院记录的可收取住院诊查费,新生儿在院期间需要体检的可收取一次体检费;

  4.代病人购物等服务属于经营服务项目,不能套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可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明码标价、事先告知、签订服务协议,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关于代购中涉及未经医嘱记录的各种用药、医用耗材或检查检测等服务项目,均不得向患者收费;

  5.关于“住院挂床”收费。为提高病床周转率增加收益,个别医疗机构采用挂床住院的方法收取床位费,但实际上所挂床位已有其他患者正在使用,出现一床两计费的重复计费现象,此类行为应予禁止。向住院患者收取病房床位费,必须提供实际床位;

  6、关于“ABO血型鉴定”收费。为提高血型鉴定的精确度,不少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的血型鉴定采用“微柱法”鉴定,“微柱法”鉴定精确度高,已经可以确定住院患者是否属RH血型,因此,对采用“微柱法”鉴定已确定为非RH血型的住院患者,不得再另外收取RH血型鉴定费用。RH血型鉴定收费,仅适用于需要进一步确定RH血型的患者。

  对单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独立应用既可确定诊疗准确性的,不得以试剂打包或其他多种名义加收与该项目无直接判断关系属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

  7. 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价单位。在具有项目编码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都有对应的计价单位,但在“项目内涵”栏目中所包括的其他项目,以及在“说明”栏目中所说明的项目,除本身具有独立明确的计价单位外,都应以具有项目编码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对应的计价单位为计费前提;

  8. 关于解读检查结果能否再次收取挂号费、诊查费。经挂号诊查后由医生开出的检查检测项目,医院无法当场提供检查检测结果,过后取得检查检测结果并请开单医生作出检查结果解读的,不得再次收取挂号费、诊查费;但医生根据检查结果解读报告,施行进一步治疗或制定施治方案的可另收挂号费、诊查费;

  9.关于医疗服务数字化信息。医疗服务项目可体现为数字信息的,应主要通过院内网络或市民健康信息系统提供服务,不得将数字化信息价格项目作为常态项目普遍收费;

  10.施行耳道、鼻道、咽喉等部位异物取出术时,对仅须使用简易医疗器械及简易取出术的,手术费减半收取;

  11.关于贴敷疗法的热敷袋计费。贴敷疗法(410000001)中的除外内容“热敷袋”,指传统方式热敷袋。以“生物陶瓷冷热敷治疗袋”或相同物理方式作为“热敷袋”的,不作为除外内容另行计费;

  12.关于办理健康证相关体检收费。办理健康证体检,在新的文件未下达之前,应继续执行《关于调整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1999]公字10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次收费标准。该费用只能收取一次,不得在不同环节重复收取;

  13.关于测量血压。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规范中,并没有测量血压的项目编码及项目名称,因此,测量血压不得计费也不得套用其他价格项目计费;

  14.关于“中医辨证论治费”。中医辨证论治费(480000006)的收取,必须具备几个要件:一是中医职称人员;二是使用中医方法辨证论治;三是只适用至“作出症候诊断,提出治疗方案”为止。提出治疗方案之后进行的治疗,不得再收取“中医辨证论治费”。今后有新的相关文件出台,按照新文件规定收取;

  15.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可以在该项目最高价格基础上对患者下浮价格收费,但不得一方面向患者收取项目最高价格,另一方面却向介绍患者来院检查治疗的其他医疗机构输送利益或给予回扣;

  16.关于体检、诊疗规范。体检、诊疗应遵循体检规范、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合理安排体检项目,采用适宜技术,非规定的必检项目,事先应向患者说明检查检测理由,经患者同意后,在体检报告或医嘱中作必要性分析;

  17.重申“凡未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材料消耗等,各类医疗机构均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凡《医疗服务价格》明确可另行收费的特殊消耗品等,可按照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具体加价率为: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价率为8%,1001至5000元的加价率为5%,5001元以上的加价率为3%。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中遇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上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联系人:陈国光,联系电话:5397031。

  本通知发文后,将在适当时间开展专项价格检查。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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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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