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三)》的通知

厦交财〔2012〕27号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 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财[2012]43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三)》,现印发给你司,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2年12月6日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三)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 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财[2012]4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载客车辆通行年费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车辆通行年费征收管理的实际,现对《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交财[2005]12号)文,再次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车辆通行年费的免费对象:缴纳车辆通行年费的7座及以下载客车辆(下称小型客车,以车辆行驶证标示座位为准)。

  第二条  车辆通行年费的免费时间:免费时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下称免费节假日)。

  免费节假日天数从节假日第一天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结束;当年免费节假日天数为缴纳车辆通行年费期间中含有免费节假日的天数之和。

  今后有关部门发文增减免费节假日,当年免费节假日天数相应增减。

  第三条  车辆通行年费的免费金额:年免费金额为小型客车年费征收标准除以365天,再乘以当年免费节假日天数,得出的金额小数点之后的数值采取四舍五入取整。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尚未缴纳年费的车辆,在办理缴纳年费时直接扣除其免费金额;本规定实施前已缴纳年费的车辆,其免费金额可用于抵缴以后年度的通行年费。

  第五条  车辆报停、报废及转出的,在办理年费补缴或退费时直接扣除其免费金额。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9月30日起实行。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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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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