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12〕17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菜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12年11月29日
厦门市菜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菜市场计量器具管理工作,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健全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厦门市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厦府办〔2010〕282号)和《厦门市菜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厦府办〔2012〕2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菜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开办单位)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开办单位承租场地和设备,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结算用的电子计价秤。
第四条 菜市场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纳入《厦门市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新建、提升范围的菜市场的计量器具应全面实施以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维修为主要内容的“四统一”管理。
(一)统一配置:计量器具由市场开办单位集中配置,提供给市场内经营者使用,实施统一配置后,经营者不得自带计量器具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二)统一管理: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签订计量器具使用协议,并负责本市场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更新、轮换等管理工作;
(三)统一检定:市场开办单位对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依法向市质监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统一维修:市场开办单位指定具备资质的企业负责对故障计量器具进行维修,经营者不得人为损毁计量器具,不得擅自维修。维修期间,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备用秤供经营者使用。
第六条 实施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菜市场开办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场开办单位是市场计量工作第一责任人, 应设立计量管理机构及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加强市场计量管理,计量管理人员应培训上岗,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四统一”管理规定。
(二)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对缺乏诚信或者屡有计量欺诈行为的,市场开办单位应解除其入场经营协议。
(三)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向市质监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统一购置与经营者经营项目相适应、且符合本市菜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的计量器具,开办单位应拥有计量器具的产权。
(五)负责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轮换等工作,增加或更新计量器具的,应符合“四统一”要求。
(六)建立计量器具档案,依法统一向市质监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七)与经营者签订计量器具使用保管协议,明确使用和保管的要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统配计量器具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市场开办单位应解除其入场经营协议。
(八)督促经营者爱护计量器具上张贴的强检合格标签及市“四统一”统配计量器具标识,保证标签标识完好、易于辨识。
(九)与计量器具制造、销售或维修单位签订不低于三年的维修保养协议,明确计量器具的修理、更换及防作弊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正常的维修和更换,保证市场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正常有效。
(十)负责做好市场内用于“放心肉”工程的IC卡标签电子秤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及时公正处理市场计量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菜市场开办单位应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以下有关计量活动的内容。
(一)经营者应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守公平交易、诚信经营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二)经营者应服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的计量管理,不得自带计量器具进场经营,不得将统配计量器具带出经营场所。
(三)经营者应正确使用经过强制检定合格的统配计量器具,妥善维护和保管,统配计量器具出现故障应及时交由市场开办单位处理,不得擅自维修。
(四)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损毁、改装统配计量器具,不得破坏铅(签)封和强制检定合格标志,不得破坏其准确度。
(五)现场交易中应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第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及经营者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已实施计量器具“四统一”并经市“四统一”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验收合格,签订“四统一”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菜市场,由市“农改超”办公室负责向市财政提交审核验收材料,财政按照电子计价秤购置费的50%予以市场开办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元/台,所需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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