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厦门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教〔2012〕17号

各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局:

  现将《厦门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口计生委

                               2012年10月18日

厦门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0〕3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设立,专项用于提供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中央按中央结算标准和比例下达的我市试点地区专项资金作为各试点地区专项资金的补充。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夫妇可申请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定点服务机构。

  定点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委托卫生医疗机构或上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镇、街、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宣传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镇、街、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无法开展的个别检验项目,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检测。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接受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管理,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夫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

  (二)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夫妇,每孩次可在定点服务机构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八条 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第九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共19项、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450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今后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增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提高结算标准。

  各区财政可根据本区实际,在我市确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服务内容、提高经费结算标准,超出我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各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人口计生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后,纳入人口计生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予以批复。市财政根据各区实际检查数量每半年下达一次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应设立专账,分别核算市财政转移支付和区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地区还应对中央下达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夫妇,应向所在村(居)、乡(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专职干部资格初审合格的,提交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经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区人口计生局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单,经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区财政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区人口计生部门应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具体使用对象数量、拨付资金数额等。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各区数据后于每年5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对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不按规定使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负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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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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