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
厦法制监〔2012〕18号
(第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6〕26号)和《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批复>》(厦委编〔2011〕45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授权,现将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附件: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厦门市法制局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依据:共22件
一、法律1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二、行政法规6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五)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2号)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地方性法规2件
(一)《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二)《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
四、部门规章10件
(一)《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五)《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2011年第13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九)《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十)《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二)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和使用;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为。
六、市政府规章2件
(一)《厦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二)《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交通运输、市市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按照大型桥梁隧道目录所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本市大型桥梁、隧道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大型桥梁、隧道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大型桥梁、隧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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