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
厦府〔2012〕4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加快我市住宅房屋征收的工作进度,确保我市建设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根据现行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可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可制定安置房市场指导价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当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低于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时,按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各区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四、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含奖励和补贴)缴交超面积购房款。
五、各区政府在发布征收公告时应同时公布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六、本意见颁布前已发布拆迁通告、征收公告的建设项目,补偿安置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产局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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