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包干办法的意见

厦府〔2012〕4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房屋征收进度,简化征收资金包干审核程序,完善房屋征收由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的机制,减轻区级财政负担,充分调动各区积极性,及时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确保我市建设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根据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并按照我市现行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包干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包干原则与工作职责

  房屋征收按照事前审核、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实行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机制。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责,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前,项目所在区政府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及各区实施意见,组织入户调查、测算补偿安置费用,并对拟征收项目的人口数、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地上附着物数量及种类等真实性负责。测算结果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二)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负责核定房屋征收包干费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包干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超支部分市级财政不补、节余部分区政府留用,各区自行平衡。节余资金应首先用于保障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各区征收审核部门审核确认,作为项目终审凭据及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终审由各区政府负责,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不再进行终审结算。

  (六)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包干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区审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安排专项审计。

  二、包干内容

  包干内容包括房屋征收的前期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地上附着物丈量清点、补偿安置、组织搬迁、地上物拆除、信访及纠纷处理、裁决受理前的协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决定的作出、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事务的应对等。

  三、包干费用

  包干费用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含安置房费用或货币补偿费用、过渡补助费)、测量费、评估费、公告费、公证费、杆线迁移费、业务费、拆除费、办理安置房权证税费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按期交地奖励金等现行政策法规规定需列入征收成本的相关费用。

  四、包干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交地时间要求,项目业主单位(用地单位)与各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征收工作完成时间节点、交地时限、总包干期限等事项。

  五、资金拨付

  (一)房屋征收项目确定后,区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摸底、测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先按区政府测算金额的5%~10%拨付项目建设启动资金,待经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再按核定金额的10%拨付包干费用。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的包干总额及房屋征收进展情况,及时按进度拨付包干费用。

  六、协调机制

  各区政府应成立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确保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标准的统一、平衡。

  各区政府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难以决定的重大或疑难事项,应及时上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研究决定。

  七、各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八、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审核操作规程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九、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产局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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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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