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财企〔2012〕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2年8月10日
厦门市贯彻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市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规定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发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会同市经发局审核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我市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上报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工作总结等,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
市经发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具体负责提出我市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草案,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的设置和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库建设、管理、监督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评价,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及存在问题、政策建议情况总结。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政策的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以及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为良好服务环境的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1、技术改造项目;
2、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3、稳定和扩大就业项目;
4、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
5、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项目;
6、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
(二)企业素质提升项目
1、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项目,包括:技术研发机构(部门)研发设备、仪器、软件购置,以及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等;
2、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项目,包括: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应用等;
3、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4、品牌建设项目。
(三)服务环境建设项目
1、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项目;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项目,包括: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方式及标准进行支持: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1、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进行建设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进行支持,补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额、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以银行贷款为主进行建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补助额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企业素质提升项目
1、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项目、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中,属专利保护项目的,对企业申报前三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按照每个发明专利不超过3万元、每个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1万元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3、品牌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企业申报前两年内自有已注册品牌建设费用的3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服务环境建设项目
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扶持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额、已补助资金情况、企业财务管理情况、以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项目具体要求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申报时固定资产投资已完成超过70%,当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其中:
1、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还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2、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须提供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3、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企业上年度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二)素质提升项目
1、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项目,须是申报前两年内已建成,企业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的项目;
2、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项目,须是已建成并运行一年以上,且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的项目;
3、知识产权保护项目,须是申报前三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的企业;
4、品牌建设项目,须是申报前两年内对已注册自有品牌进行建设(设计、推广等),且取得初步成效的项目。
(三)服务环境建设项目
1、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项目,须是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等提供服务,且申报前两年内已完成并投入运行的项目;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项目,须是申报前两年已完成并投入运行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单位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要求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七)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八)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提供项目已经投入情况和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也可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九)申报前两年的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十)申报前两年的完税(免税)证明;
(十一)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以上材料须以A4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制订及上报
(一)每年2月20目前,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我市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专项资金总额的80%;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得少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二)每年2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发局将我市年度实施方案联合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与审核
(一)市经发局按照本细则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工作通知要求,组织我市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市经发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四条 计划上报与备案
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将我市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一)备案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二)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市经发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市经发局应组织专人负责项目的跟踪,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及时间表抓好项目实施,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报经市经发局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市经发局、市财政局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每年3月15日前,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市经发局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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