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财社〔2012〕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2012年7月26日
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的管理,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下称“基金”)。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采血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制品所获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每200毫升全血或每单位红细胞悬液10元、每1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30元的标准拨入无偿献血基金。
(二)社会捐赠。
(三)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来源。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比例。基金年初余额和当年提取金额的总和为当年可用金额。
(一)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费用,每年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可用金额的8%;
(二)无偿献血工作表彰奖励费用,每年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可用金额的5%;
(三)无偿献血基金除上述用途外,其余用于支付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第六条 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费用,按照必要性和效率性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合理使用。
第七条 无偿献血工作表彰奖励项目及相应的费用标准如下:
(一)无偿献血者奉献奖,对累计献血达到40、30、20次的个人相应给予金、银、铜奖励,奖励价值限额分别为500元、300元和100元;
(二)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奖,对志愿者服务星级达到一星至五星的个人,按从一星到五星级分别给予价值限额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的奖励;
(三)无偿献血促进奖,对宣传促进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价值限额500元的奖励;对宣传促进无偿献血成绩突出的个人,每人给予价值限额200元的奖励;
(四)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对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每个单位价值限额5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标准。
(一)累计献血达到800毫升及以上,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二)累计献血不足800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累计按其献血量的3倍免费临床用血;
(三)所献血液不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第九条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免费用血标准。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就医时,可以在所献合格血液总量以内免费使用血液。
第十条 免费用血对象使用成份血的,按以下办法折算为全血量:
(一)血浆以每100毫升折全血200毫升计算;
(二)机采成份血以每1个治疗量折全血800毫升计算;
(三)其他成份血以每1个单位折全血200毫升计算。
第十一条 免费用血对象报销费用仅为厦门市采血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的成本部分,不含医疗机构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免费用血对象报销用血费用,应填写《无偿献血报销申请表》,并持以下材料原件办理报销手续:
(一)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二)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三)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用血费用清单;
(五)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用血的,应持相应的有效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5年。1998年制定的《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厦财文〔1998〕17号、厦卫计〔1998〕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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