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办理我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资格认定和申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民〔2012〕149号

各区民政局:

  根据《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07〕84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委〔2012〕3号)精神,简化审批程序,为我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及其家属提供更优质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定义

  本通知所称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为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患者)。

  二、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住院治病减免办理程序

  (一)患者首次申请住院治病减免办理程序

  患者首次办理住院治病减免申请时,先由患者家属带患者到市仙岳医院门诊精神科就诊,并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厦门市仙岳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患者家属凭《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所属的村(居)委会提出住院减免申请,填写《厦门市精神病人住院治病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审查患者家庭的经济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申请手续报送街道办审核;街道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定减免项目并开具“厦门市精神病人住院治病减免介绍信”;患者家属凭“厦门市精神病人住院治病减免介绍信”和“厦门市精神病人住院治病减免申请表”,送患者到市仙岳医院办理住院治疗手续。

  (二)患者再次申请住院治病减免办理程序

  患者病情稳定出院后一年内重复发病需再治疗的,可直接到市仙岳医院门诊就医(不再需要填写“厦门市精神病人住院治病减免申请表”);需住院治疗的,经门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厦门市仙岳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后,由患者家属到区民政局办理开具“厦门市精神病人住院治病减免介绍信”。“厦门市精神病人住院治病减免介绍信”有效期为三个月,三月期满需继续住院的,患者家属持市仙岳医院出具的继续住院治疗诊断书到区民政局开具“厦门市精神病人住院治病减免介绍信”。

  患者出院一年后再发病的,其住院治病减免需要重新办理。

  三、患者减免费用标准及结算办法

  我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住院治病减免费用的标准与结算办法,按照《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厦财社〔2007〕84号)规定执行,统一由市民政局与市仙岳医院结算支付。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民政局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我市民政救济病人住院治病减免审批工作,严把审批关,不得随意放宽审批范围;

  (二)各区民政局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于每季度末将审批办理工作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确认。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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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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