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新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经费等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2〕107号

各区民政局:

  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市新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经费、床位数及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标准公布如下:

  1.开办经费标准:每张床位不低于1万元;

  2.床位数标准:不低于50张;

  3.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标准:不低于15平方米。

  本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在区民政局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受此标准限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期后,按有关规定到市民政局办理换证和重新登记手续。

  本通知有效期5年。

                                   厦门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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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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