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促进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实施意见

厦发改综改〔2012〕5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服务我市“十二五”发展和综合配套改革大局,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我市各项审批工作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速,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审批范围

  1、本意见的审批工作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市政、消防、财政、海洋、水利、交通、外资等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的审批和许可事项。

  (二)适用项目

  2、本意见适用于省、市级重点项目、“五大战役”项目、市级主要开竣工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新城及重大片区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要项目。

  以上适用项目,进入“绿色审批通道”,纳入审批提速范围。

  二、审批创新

  (一)市发改委项目审批环节

  3、合并、简化审批环节。

  (1)除特别重大项目外,一般项目可直接委托开展可研编制,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可研合并报批。办理规划、土地、环评等前置审批手续时如有需要,可先出具项目前期工作函或根据业主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业主据此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2)对市委、市政府或重大片区指挥部已研究明确建设方案的项目,可直接进行方案设计,以方案设计代可研报批;前置审批手续完备、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可实行立项及概算合并报批。

  (3)对一般道路(含管线、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项目,同步开展可研、市政方案设计,由市发改委联合市规划局对市政方案代可研进行联审。对于已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前置审批手续完备后,实行立项及概算合并报批(不再审批市政方案)。

  (4)对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备、但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项目,可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前期工作函)及初步设计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审核先行出具项目投资控制价,方便业主先行发布招投标公告。业主必须在工程开标前补齐相关手续。

  4、简化评审程序。

  (1)对市委、市政府或重大片区指挥部已研究或已明确建设方案的项目,不再组织可研评估论证,直接进行投资估算审核。

  (2)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对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不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及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只进行简易评审、专项评审。

  (3)对特别紧急的项目,评审与报批程序并行,进行投资初审后提前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时进行项目评估审查。

  5、重大项目提前介入。

  对方案复杂、投资量大的项目,在方案设计或可研编制阶段即会同规划、土地、环保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开展方案设计工作,一并研究深化工程方案,缩短方案设计完成后评估及相关部门审批时间。

  (二)市规划局规划审批环节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先行核发。凡属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土地收储的“农转用”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确定规划选址位置后,先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招拍挂”出让项目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属“招拍挂”出让项目,经建设单位摘牌后,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企业营业执照,到规划服务窗口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规划许可延期事项直接加盖延期专用章。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在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原证到规划服务窗口直接加盖建设项目延期专用章。

  9、建设工程放样线检查事项采取即时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持规划网站公布的相关材料到规划服务窗口报件,窗口人员及时予以办理。

  10、建设工程±.00验线报备事项采取即时报备制。建设单位施工至±.00时,持规划网站公布的相关材料到规划服务窗口报备,窗口人员即时予以报备。

  11、合并审批环节,实行“书证合一”。

  (1)对非新增用地的建筑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只需要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2)核发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时,一并批准在取得国土部门土地审批手续后,持方案批复可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基坑开挖和基坑围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12、归并审批职能,减少审批环节。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归并,在选址意见书审查中,将用地规划设计要求、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及市政规划设计要求“三审并一审”,由规划部门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提高办件效率。

  13、取消部分事项设计方案审查环节,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1)道路、管线、人行天桥、地道等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复的,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市政工程方案,直接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对位于非重点区域、地段和街区的排水闸、排水泵站、各种拦水坝、护岸工程、港口码头工程,取消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国土房产局土地管理审批环节

  14、简化审批手续,下放房屋征收公告审批权。涉及房屋征收项目,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对各区征收部门报送的征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由各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具体工作由各区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能提供用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财政部门资金计划证明或承诺函的项目,则无须提供银行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15、缩短用地预审审批时限。开辟农转用报批绿色通道,积极帮助业主单位协调好测量部门做好项目勘测定界工作,进一步压缩用地预审时间,预审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四)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

  16、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形式。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除外),在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形式予以简化。

  17、简化环评手续。位于非环境敏感区的市政道路工程、社会保障房、公益事业等保障民生的项目,可以简化评审手续,直接报批环评文件。

  18、简化土地公开出让环评程序。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片区控制性规划的土地招拍挂项目(印染、化工、电镀、造纸、皮革、辐射等涉及重大环境安全的项目除外),可在土地公开出让后,由受让方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9、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20、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现场审核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当场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认书,并指导建设项目业主进行下一步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报批工作。

  (五)市建设局建设管理审批环节

  2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未能取得立项或“可研”批文的,可以凭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前期工作函办理项目报建,以促进项目尽快进入招标程序。

  22、基坑基础和上部可分开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

  23、在具备施工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前介入,保障基础部分先行开工。

  24、审图机构提前介入,指导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将审查融入设计过程,设计与审查同步进行。

  25、在确保开标前补齐容缺资料的前提下,允许提前发布招标公告,优先安排招标开标场所。

  26、对市委、市政府或新城(重大片区)指挥部已研究确定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进行项目报建和设计招标,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联合体)。原则上由中标单位一揽子全程负责可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地勘等工作。

  27、对财政投资的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一般民用建筑,简化设计招标形式,在项目建议书或前期工作函批准后,采取“设定范围、随机抽取、轮候中标” 的办法确定设计单位,一并承担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设计工作。具体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制定。

  (六)市市政园林局市政审批环节

  27、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和园林方案审查。在建设单位所提供行政审批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内进行审图,收到审图所关于《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审批意见书》、《园林绿化施工图审查结论书》的审查文件,当天即发出《厦门市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审批意见书》、《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意见书》。

  (七)市消防支队消防审核环节

  28、对规模较大、性质复杂的项目,在总平面满足消防安全布局前提下,采取分组团、分进度、分专业进行消防审核。

  29、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建筑内部装修的,可申报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并给予受理。装修竣工后,可与建筑总体同步申报消防验收,或在建筑总体验收合格后申报消防验收。

  30、对于大型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在满足局部验收相关条件下,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31、在原有对外承诺的审批时限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力争被列入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批提前办结率达80%以上,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除外)的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检查办理时限由原有承诺的8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

  32、对重点建设工程实行“预验收”,包括消防产品检查、防火涂料检测、消防设施功能测试等内容,预验收由消防部门出具书面检查记录,明确“预验收”内容及结论。凡预验收合格的子项,在正式验收时可不必再抽查,进一步提高验收效率,缩短验收时限。

  (八)市财政局财政资金拨付和政府采购环节

  33、加快建设资金审核和拨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资金需求量总额范围内提前预拨部分建设资金;最大限度放宽收件条件,对于基本资料能保证审核要求的先予收件,先安排人员进行审核,所缺资料随后再督促补充完整;最大限度压缩审核时限,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复杂及超大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项目决算审核时限在政务中心公布的20-5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压缩1/4。

  34、需要办理特殊采购方式申请的项目,市采购办一律从快审批,当场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工期较紧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采购事项,一律采用特殊采购方式,缩短采购时间,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特殊采购方式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应补齐的材料,一律边催报、边审核,确保不影响采购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属特别紧急的项目,可由单位从严把关,自行组织采购。

  (九)市海洋渔业局用海审批环节

  35、缩短用海项目审批时间。涉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评审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涉海项目(不含围填海类型)一律简化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报审;涉海项目用海手续我局审核时限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36、简化海洋环境评价内容及形式。已经完成区域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除外),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形式予以简化,即:编制报告书的简化为报告表;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从海洋环评报告书报批版材料受理之日起,环评文件审批时限从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十)市水利局水利审批环节

  37、除特别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外,一般项目不再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38、涉及水利的14个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全部压缩到法定时限40%以内,进一步精简、优化办事程序。

  (十一)市交通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环节

  39、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内审专家组及有关部门意见,在收到经项目业主内审并通过修编验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报审文件正式行文批复。

  40、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根据项目施工图评审会议纪要、评审专家组及有关部门意见,在收到经项目业主内审并通过修编验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审文件正式行文批复。

  41、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在有关施工许可报审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办结时限压缩为8个工作日。

  42、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审批,在有关竣工验收许可报审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办结时限压缩为20个工作日。

  (十二)市投资促进局外资项目核准环节

  43、对千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全程跟踪审批环节,及时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此类项目办理时限从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申报单位可同时提交项目核准和合同章程审批的申报文件,将项目核准和合同章程审批两阶段合并审批,一并发放相关批文。

  三、服务创新

  44、实行审批服务提速。受理环节,即收即办,能快则快,不局限于现有规定的审批时限,做到第一时间会商、第一时间审批、第一时间出件;审批环节,优化重组审批流程,不局限于现有的审批流程,实现交叉提速。

  45、实行预约申请服务。项目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包括晚上及节假日)申报的,实行预约服务,照常受理;根据项目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随时提供上门服务,及时办理。

  46、实行容缺预审受理。对具备审批基本条件、申报主要材料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和手续有欠缺的项目,允许先缺件预审或受理。业主单位应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补齐所缺材料。容缺预审、受理制度由各部门、单位制定,并报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备案。

  47、实行“三清四通”制度。“三清”即:审批表格一次性给清、办理程序一次性讲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图纸一次性说清。“四通”即:对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确保畅通、对前期需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协调的项目加强疏通、对需提前介入的项目用足政策灵活变通、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保持沟通。

  四、落实责任

  48、实行审批提速责任制。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审批事项提速措施落实责任制,指定一位领导牵头负责,确保各项审批提速和服务创新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经常性、动态性、长效性的监督机制,进行项目审批工作巡查督导和检查。

  49、实行项目推动责任制。各业主单位要落实项目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项目计划开工时间,倒排制定前期工作计划和各审批节点上报时间安排计划,按计划完成各审批事项的报批工作。各责任部门要建立项目推动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科学制定前期工作计划和审批节点安排计划,并负责对计划落实和审批情况的跟踪检查推动,对未按计划完成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协调督促落实。

  50、实行项目“五级”协调机制。对项目问题实行项目单位协调、责任部门协调、市直综合部门牵头协调、报市分管领导协调、上报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协调的机制。各责任部门、项目单位对问题早反应、早介入、早协调,协调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

  51、实行分级督办和效能追究制度。按照责任协调部门负责督办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跟踪催办、市效能办负责开展效能督查及责任追究、市“两办”负责检查总体完成情况和重大问题协调督办的原则,加强对业主(代建)单位、责任协调部门、审批部门的日常检查及督办追究。

  五、其他

  52、各区、开发区的项目审批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并可在落实本意见各项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本区更为快速高效的项目审批工作意见。

  5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海洋渔业局、外资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效能办、消防支队《关于促进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 (厦发改体改[2010]11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  门  市  水  利  局          厦 门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厦 门 市 投 资 促 进 局           厦 门 市 规 划 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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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厦门市投资促进局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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