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行业〔2012〕3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厦门市2011-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2011-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实施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厦门市2011-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进行保单融资,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下简称《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拨付,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凡在境内依法设立,在我市具体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中小商贸企业;其他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承办保险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方式及标准

  (一)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每个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

  (二)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其他企业,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承办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且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每个保险机构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四)对符合上述第八条第(一)、(二)项,并以农资为交易标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0%的行业保费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其最高补助上限。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 可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分为两类:

  (一)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

  (二)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 上述两类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第一类中小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三)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五)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第十一条 可申请专项资金的保险机构:

  经商务部、财政部、保监会审核后确定承办资格,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承办保险机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具备条件的保险机构厦门分公司提出,投保企业及保险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自证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公司出具的2011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期间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5、申请行业保费补助的企业需在提交上述1-4项材料的基础上,在《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中标明农资产品类别(类别包括: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

  (二)保险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报表(附件2);

  2、符合申请风险补偿条件的业务对应的保单(复印件);赔款转让协议(复印件)、投保企业提供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利息单或融资银行盖章确认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报表》。

  (以上申请材料若为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及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于2012年8月15日前就申报期内实施的项目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完备申报材料。

  (二)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向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三)市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于8月3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手续,并联合市商务局将资金审核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及商务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认真做好账务处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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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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