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2〕82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思明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本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以及《思明区关于开辟困难群体帮扶快车道的实施意见》(厦思委办【20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区户籍、单户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残联是本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街道残联负责本街道内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工作的调查、管理。
各级残联要严格审批手续,建立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档案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对申请对象享受生活补助条件消失或者家庭内残疾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生活补助金手续。
第四条 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金主要用于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以及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生活补助方面。所需经费列为“安康计划”扶残助残专项经费,从区“安康基金”支出。
第五条 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100元。
第六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申请生活补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思明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残疾人成员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5.补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第七条 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人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天,同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低保状况和家庭残疾人口情况的调查,报街道残联审核。
第八条 各街道残联应当对申请人的低保状况和家庭残疾人口情况进行复核,在收到报送材料后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残联审批。
第九条 区残联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各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送区安康服务中心,由区安康服务中心报送区安康基金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则退回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单位或者个人对申请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残联提出,也可以向区残联提出。受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生活补助金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由街道按月发放。区安康服务中心按相关渠道和时限将补助金下拨各街道。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在享受生活补助待遇期间,若享受生活补助条件消失或者家庭内残疾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委会告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和区残联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生活补助金手续。
第十二条 区残联、街道残联应当对申请对象的低保状况和家庭内残疾人口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建立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区残联、街道残联应当建立对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证件和材料;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的,将不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对以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补助金的,由区残联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安康基金”管理部门要做好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在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申请、审核、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略)
思明区一户多残低保家庭生活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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