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办法》(厦财社〔2008〕70号)和《关于残疾儿童及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学前教育补助的通知》(厦残联〔2010〕17号)实施以来,有效地保障了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教育权益,得到了残疾人的普遍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为了加大对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的就学扶助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

就学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在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

  (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

  (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接收符合本文规定条件的3-7周岁儿童的幼儿园。

  本文所称残疾人系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低保户残疾人子女系持有其户籍所在区民政局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残疾人的子女。

  二、补助的范围、项目和标准

 

补助项目

 

类别

计算

单位

学费(保教费)补助标准(元)

残疾学生助行补助标准(元)

残疾

学生

低保户

残疾人子女

学前

教育

在园幼儿(每年不超过10个月)

生、学年

4000

2000

1000

普通小学、初中在校生

生、学年

500

普通高中在校生

生、学年

2000

1000

500

特校在校生

生、学年

500

在校盲生(本市以外就读的)

生、学年

2000

中职

技校

中等职校、技校在校生

生、学年

500

全日制大专在校生(含高职高专)

生、学年

5000

2500

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生、学年

6000

3000

在校研究生、博士生

生、学年

10000

5000

成教自考

成教、自考大专生

生、一次性

5000

2500

成教、自考本科生

生、一次性

6000

3000

当年新考入中职、技校、普通高校新生

入学补助

生、一次性

生活补助:残疾学生3000元,低保户

残疾人子女1500元。

幼儿园接收残儿补助

生、学年

特护补助:每人每月500元,每年不超过10个月。

  三、补助办法

  (一)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的学费(保教费)补助实行个人先缴费后,在上述标准内据实给予补助,助行补助与学费补助一并办理,每年办理一次;

  (二)已享受免缴学费的各类在校生不再享受学费补助。

  四、申请

  (一)个人补助申请

  1.幼儿园在园生申请就学补助需提供《残疾人证》、《幼儿在园证明》、《厦门市残疾人就学补助申请表》(低保户残疾人子女提供《厦门市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申请表》)和教育部门认可的收费票据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2.普通高中、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申请就学补助需提供《残疾人证》、《录取通知书》、《厦门市残疾人就学补助申请表》(低保户残疾人子女提供《厦门市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申请表》)和在读学校出具的有效的收费票据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3.成人高校、自学考试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助需提供《残疾人证》、《毕业证书》、《厦门市残疾人就学补助申请表》(低保户残疾人子女提供《厦门市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申请表》)和有效的收费票据原件,复印件各二份,网页学历证明一份(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

  4.小学、初中、特校、盲校、中等职校、技校在校生申请助行补助需提供《残疾人证》和《厦门市残疾人就学补助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5.当年考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校的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需提供《残疾人证》和《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6.低保户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低保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二)幼儿园特护补助申请

  公办园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园提供《办学许可证》,同时还需提供受助人的《残疾人证》和《厦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报备表》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三)申请时间

  1.申请学费、助行补助、幼儿园特护补助的对象于10月10日前向户籍、幼儿园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

  2.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当年考入中职、技校和普通高校的新生于8月20日之前向户籍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

  五、审批和助学款的发放

  (一)学费、助行补助、幼儿园特护补助的审批发放

  区残联于10月30前将符合补助条件对象的材料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复核后,于11月20日前将就学补助款下达给各区,各区残联于12月5日前将补助款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审批发放

  区残联于8月20日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当年新生花名册(见附件5、6)统一上报市残联,经市残联核准后由各区残联于8月30日前将补助款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六、 资金来源

  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 工作要求

  (一)市、区两级财政、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把落实此项政策作为市委市政府惠及民生,关爱弱势群体,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做到按章办事、公正透明、方便为民。

  (二)市、区残联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工作要求,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并建立工作台帐和档案。

  (三)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相关资质和本市教育机构中受助对象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户的审核工作。

  (六)相关学校、幼儿园要加强责任、认真审核,及时为受助学生出具有效的学费缴交凭证。

  八、责任追究

  (一)办理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的有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经费补助的,所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08〕70号),《关于残疾儿童及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学前教育补助的通知》(厦残联〔2010〕17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略)

  1.《厦门市残疾人就学补助申请表》

  2.《厦门市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申请表》

  3.《厦门市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补助申请表》

  4.《厦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报备表》

  5.《厦门市残疾新生生活补助花名册》

  6.《厦门市低保户残疾人子女新生生活补助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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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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