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社局关于健康综合子账户购买医疗器械及消杀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人社〔2012〕1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综合子账户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要求,现将健康综合子账户购买医疗器械及消杀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可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以及医疗器械和消杀类产品。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营医疗器械及消杀产品。
三、参保人员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购买医疗器械及消杀产品的具体目录(详见附件)以及增减情况,由市人社局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参保人员在每社会保险年度内,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支付《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市人社局可根据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的积累情况,适时调整使用额度,并向社会公布。
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试行办法》的规定。若发现参保人员或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利用健康综合子账户进行套现等违法行为,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健康综合子账户购买医疗器械及消杀产品目录》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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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