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明确公共及市政设施设计的通知
厦规〔2012〕87号
各相关单位:
针对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商品房时不尽到告知义务,对项目内设置的公共、市政设施位置不作明显标示,为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权益,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要求,设置公共、市政设施,并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有关要求提供明确的公共、市政设施设计及位置、用途的材料。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楼现场显要位置向购房者明确告知公共、市政设施的设计及位置、用途,并可在购房合同中列明相关内容及附图。
三、上述公共、市政设施主要包括下列功能用房:
1、社区服务用房(含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用房、社区文化娱乐室);
2、生鲜超市(中心店、便利店)、邮政所、公共厕所、道班房、警务室;
3、幼儿园、开闭所、清洁楼。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规划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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