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人社〔2012〕153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号)等有关规定,市、区财政分别从就业专项资金中预提资金,用于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开展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帮扶创业,扶持本市人员自主创业。为确保扶持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运行规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扶持资金的支付项目

  (一)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补贴项目

  1、补贴对象: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提供创业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的各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定点实训基地,可享受相应的补贴。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

  (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4)城镇复退军人。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计算,即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现行免费参加一次“1+1群”创业培训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工商登记创业一年内,经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一次免费“1+1群”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培训。

  (二)创业扶持项目

  1、扶持对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对象

  2、扶持标准

  (1)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经创业专家评估、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授牌后,达到下列基本要求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基地内本市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人员不少于40%;基地内后勤管理岗位包括设备维护、值班、车辆保管、治安巡防、绿化、卫生清洁等岗位40%需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上述比例每同时增加5%增加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业孵化对象

  ①创业孵化对象属本市户籍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最高限额8万元的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100万元的贴息贷款;

  ②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给予2年房租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

  (三)创业奖励项目

  1、奖励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创业培训并已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奖励或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

  (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4)城镇复退军人。

  2、奖励标准

  (1)自主创业奖励。每经营一年给予3000元创业奖励,为期2年。开业起始时间从营业执照的登记之日算起,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2)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为期2年。

  (四)推荐创业项目奖励

  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个。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在项目推介会上给予重点推介。

  二、各项创业扶持资金的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补贴

  1、创业提高培训补贴

  (1)办理程序

  由申请单位(市、区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申请补贴资料送市、区创业指导中心;各区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及补贴金额于当月20日前报送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补贴金额于当月25日前汇总报送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经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2)所需资料

  ①《厦门市“1+1群”创业提高培训经费申请表》;

  ②《厦门市“1+1群”创业提高培训学员花名册》。

  2、创业模拟实训补贴

  (1)办理程序

  由市创业实训基地根据实训学员毕业人数,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填报申请补贴相关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市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补贴金额于当月25日前汇总报送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经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2)所需资料

  ①《厦门市创业模拟实训学员花名册》;

  ②《厦门市创业模拟实训补贴申请表》。

  (二)创业扶持

  1、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1)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申请资料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料汇总并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帐户。

  (2)所需资料

  ①《厦门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②《厦门市职工花名册》。

  2、创业孵化对象扶持

  (1)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申请资料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料汇总并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帐户。

  (2)所需资料

  ①《厦门市创业孵化对象房租补贴申请表》 ;

  ②《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 房屋租赁合同 。

  (三)创业奖励

  1、自主创业奖励

  (1)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申请资料报所在区创业指导中心,各区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奖励金额于当月25日前报送所在区的财政局,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

  (2)所需资料

  ①《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奖励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申请资料报所在区创业指导中心,各区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奖励金额于当月25日前报送所在区的财政局,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

  (2)所需资料

  ①《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四)推荐创业项目奖励项目

  1、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申请资料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市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料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经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帐户。

  2、所需资料:《厦门市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

  三、资金来源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创业就业实际,分别做好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并纳入就业资金专户管理。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创业者税收缴交所在区的区财政承担;其他各项创业扶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略)

  1、《厦门市“1+1群”创业提高培训经费申请表》;

  2、《厦门市“1+1群”创业提高培训学员花名册》;

  3、《厦门市创业模拟实训学员花名册》;

  4、《厦门市创业模拟实训补贴申请表》;

  5、《厦门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6、《厦门市职工花名册》;

  7、《厦门市创业孵化对象房租补贴申请表》;

  8、《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奖励申请表》;

  9、《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10、《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11、《厦门市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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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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