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外贸进口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商务外贸〔2012〕275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调整外贸发展战略的宏观政策,积极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做大做强厦门口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开展一般贸易进口的本市非生产性进口企业及部分消费品进口企业给予进口贸易奖励,同时,给予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宗商品进口奖励

  (一)企业申领进口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受罚记录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2.申请奖励的进口产品应当于本年度已完成进口报关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3.予以奖励的进口产品类别,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经贸发展情况和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详见附件1)。

  (二)企业申领进口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本年度鼓励进口目录产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超过上年度鼓励进口目录产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的部分给予奖励0.6分/美元;

  2.对异地口岸到货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3.本年度进口1亿美元以下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进口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4亿美元以下的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进口4亿美元(含4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60万元;进口奖励总金额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不予奖励;

  4.进口奖励金额计算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企业申领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对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达5000万美元的企业,予以鼓励,颁发“进口大户”牌匾。

  二、部分消费品进口奖励

  (一)企业申领进口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年度消费品一般贸易进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受罚记录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2.本年度消费品一般贸易进口同比增长20%以上。

  3.予以奖励的进口消费品类别,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经贸发展情况确定(详见附件2)。

  (二)企业申领进口消费品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本年度鼓励进口消费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0.04元/美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进口奖励总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奖励;

  2.对异地口岸到货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3.进口奖励金额计算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企业申领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进口大宗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扶持

  (一)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

  1.本年度大宗商品一般贸易进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本年度消费品一般贸易进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受罚记录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2.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或委托开展国内贸易资信调查的,且已缴纳保费或资信调查费的企业。

  3.予以保费扶持的进口产品类别,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经贸发展情况和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按实际缴纳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的30%予以扶持,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最高为100万元。

  2.按企业支付的国内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给予50%扶持。

  3.已享受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该扶持资金。

  (三)企业申领保费扶持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补助申报说明》(见附件4);

  2.《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EXCEL格式)(见附件5);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申领奖励和保费扶持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下年度3月15日前将本年度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联系处室:对外贸易处;联系电话:5302553),逾期不予受理。

  (二)承办保险机构于下年度1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供相关企业投保情况一览表。

  (三)市商务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各有关企业。

  五、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对投保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投保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承办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及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投保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政策与市级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适用于兑现2012年度和2013年度进口奖励及保费扶持。

  附件:(略)

  1.《2012-2013年度厦门市大宗商品鼓励进口产品目录》;

  2.《2012-2013年度厦门市消费品鼓励进口产品目录》;

  3.《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奖励申请表》;

  4.《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和资信调查费补助申报说明》;

  5.《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扶持申请表》。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