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
厦卫政法〔2012〕263号
各区卫生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深化医改和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有关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下列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由区卫生局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负责审批,现通知如下:
一、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批的事项
1、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3、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名称、法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和诊疗科目;
4、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停业、注销、重新营业及有效期延续;
5、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事项中的助产技术项目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区卫生局在依据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对准予许可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有权纠正或者撤销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三、为支持和服务区卫生局做好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市卫生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市行政审批专家库。各区卫生局在办理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年度校验、有效期延续、变更床位和诊疗科目,以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事项中的助产技术项目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时,从市行政审批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专家评价和审批工作。
四、审批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后按调整后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市卫生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与各区卫生局做好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权有关事项的交接工作,保证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审批权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五、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卫生局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和规程,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简化审批流程,改革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同时,应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各医疗机构合法合理进行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市卫生局对全市医疗机构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有关审批权限调整后,各区卫生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具体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厦门市卫生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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