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2〕181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了全面推进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得到落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开始,请各企业于每年的5月15日前把本企业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和对公司副职的前一年考核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到实处,广泛调动、充分发挥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市国资委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制度,是推动企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也是做好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实施“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全员业绩考核,是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各级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单位,压力传递到各个工作岗位,激励约束覆盖到广大员工的制度保障,也是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于落实全员经营责任,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强、做大、做优国有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以来,各企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较好地落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了三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还不完整,责任链条还没有实现全方位覆盖,尤其是对企业副职、职能部门的考核制度还不完善,薪酬分配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均化倾向。各企业要认真总结分析自身业绩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高度重视加强和改善全员业绩考核工作,不断增强推行全员业绩考核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正确把握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原则
加强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的正确导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通过完善考核体制、机制,促进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和最终完成,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战略管理水平,增强集团公司管控力和执行力。
(二)坚持实现全员覆盖。以消除考核盲区为目标,以落实岗位职责为重点,以调动每一位员工积极性为目的,确保业绩考核全员覆盖。
(三)坚持按照岗位职责考核。以目标管理为重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各自的岗位、职责,紧紧抓住出资人最为关注和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绩效指标和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和企业规章制度为依据,切实做到考核办法、考核过程公开,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五)坚持持续改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先规范、再完善的要求,循序渐进地推动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六)坚持做到科学有效。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做到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全面落实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要求
各企业要切实加大推进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力度,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办法,健全机制,严格执行,务求实效。
(一)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认真研究业绩考核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业绩考核的组织保障和机制保证。分管业绩考核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勤勉履责,及时解决业绩考核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企业各层级的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二)真正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各企业要切实加大业绩考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考核范围要涵盖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副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从集团公司到所属全部子企业和单位、全体员工,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压力从上到下层层传递,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业绩考核机制,彻底消除考核死角。
(三)不断完善和创新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各企业要针对企业所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针对管理层和部门的不同职责、员工所处的不同岗位,围绕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加强研究和完善业绩考核办法,科学合理地确立业绩考核指标,突出分类指导,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导向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考核指标要突出关键业绩指标和主要短板指标,力求少而精。各企业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考核方法和理念,鼓励使用经济增加值(EVA)、平衡计分卡(BSC)、360度反馈评价、关键绩效指标(KPI)等先进的考核方法,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应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不断探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全员业绩考核方法和途径。
(四)着力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副职的考核。一要落实组织考核责任。国资委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董事会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二要明确企业副职考核的范围,实现全覆盖。企业负责人副职包括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集团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参照集团企业副职,结合岗位职责纳入业绩考核。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子企业副职考核范围由集团公司确定。三要认真研究制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办法,针对每位副职的岗位职责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与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目标挂钩,可采取每年年初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副职签订业绩责任书等形式予以明确。四要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对企业副职的业绩考核结果,应根据其分管范围的整体绩效、个人工作目标的考核完成情况和定性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业绩考核最终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评价得分按照适当的权重构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定性评价主体应由企业负责人、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组成,并分别赋予适当权重。
(五)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企业要把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和干部任免紧密挂钩,严格兑现奖惩,做到有目标、有记录、有评估,先考核后定绩效薪酬,赏罚分明。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可依据业绩考核结果,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确定。要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结果的分级比例,避免考核等级的平均化倾向。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结果的反馈,提出改进方向,引导先进企业、优秀管理者和员工不断创造卓越业绩,激励后进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努力追赶先进目标。要通过全员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要将企业的发展战略与员工个人能力提升、职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为被考核人提供相关业务培训的条件保障以及完成考核目标的必要指导。
(六)加强指导和监督。各企业要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自查,强化对企业副职、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单位)的督导检查,持续改进和提高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注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的高度统一,对考核过程中目标的执行、评价、反馈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等各个环节实施闭环管理,定期检查分析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对企业副职和职能部门的考核,要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所属企业(单位)的意见,要在考核办法中规定公开范围,并将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公开,切实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企业副职要在职代会或年度工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范围就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实现企业负责人互相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相结合的闭合监督。企业对企业副职的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情况,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监事会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市国资委将对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评价,核查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议指标计分的参考依据。
四、本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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