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马青路北侧1号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2〕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2〕102号)批准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马青路北侧1号地块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2002〕地372号文),需征收海沧街道钟山村委会集体土地18798平方米(其中已征10619平方米、未征817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收实施单位 |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海沧马青路北侧1号地块 |
城市建设开发用地 |
8179 |
钟山村委会 |
海沧街道办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2〕地372号文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海政办〔2005〕68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厦府〔2011〕164号文及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农场、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