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
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和《厦门本岛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厦门岛外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三、成立我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四、各区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教育、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同步做好住宅小区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旧城改造、村庄改造的建设方案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将应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办学规模和校舍面积等具体要求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学校选址符合有关法规和建设标准。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征求市、区教育部门意见。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规划出扩建教育用地,用于邻近幼儿园的扩建。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重新确定的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原有规划用地面积。
六、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条件”,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公开出让,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幼儿园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留划拨、与出让宗地同步代建等条款。幼儿园委托代建合同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或各区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应明确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性质、规模、资金、建设时间、产权移交方式等有关事项。委托代建合同作为规划许可、权属登记的附件,同时抄送所在区教育部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一并办理划拨用地供地手续。
七、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管理与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由发改部门备案;新建住宅用地为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的,其配套幼儿园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八、建设部门负责财政投融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幼儿园建设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邀请所在区教育部门参与审核幼儿园设计图纸;在园舍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幼儿园建成后,建设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九、教育部门应主动参与发改、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与设计;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回购移交、产权申办、管理使用等工作。
十、财政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的相关建设、回购资金的审核和落实;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管理水平。
十一、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确保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区教育部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十二、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建造幼儿园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十三、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和个人,或自行开办。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
十四、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建成后按属地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区教育部门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出让形式取得建设地块的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建成后由市或区财政以成本价(成本以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为准)进行回购,回购资金纳入地块的土地开发成本,回购移交过程中产生的契税、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一并纳入回购成本。
十五、区级教育部门作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方及产权人,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建设、国土、规划及开发建设单位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国土部门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用地性质按划拨、土地用途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六、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59次会议决议之前完成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挪作他用或长期闲置。已经举办并通过审批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办成普惠性的规范幼儿园。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配套幼儿园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委托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各区政府主动与开发建设单位商谈,以回购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回购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回购资金可以比照新建幼儿园,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涉及土地转让回购问题的,可以按照“土地出让金归谁谁承担”的原则承担。
十七、对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区政府要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查、回收任务,并交由区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各区政府要督促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作出规划和提交建设计划,抓紧实施并尽快建成交付使用。
十八、完成移交或回购的配套幼儿园,区教育部门应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幼儿园的办学体制和招生范围,并保证该住宅小区内的幼儿优先入园。各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收费,严格收费行为。
十九、市区教育、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幼儿园,情节严重的,由规划、国土部门配合城市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侵占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纠正。
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监督限期改正。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奠基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高度重视和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迫切需求,彻底解决城市住宅小区居民子女入园收费高、入园难的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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