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转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意见
市 公 安 局
(2012年5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戒毒康复措施,切实做好我市戒毒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戒毒条例》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相配套的重要法规,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建立了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对遏制毒品泛滥、压缩毒品消费市场、促进吸毒人员戒断回归,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净化社会环境,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戒毒条例》这一有利契机,把戒毒工作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布局,列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内容,制定出台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政策和措施,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戒毒工作模式,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加大投入,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各级禁毒委员会要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戒毒工作。各禁毒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抓好宣传教育
各级禁毒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把《戒毒条例》宣传工作纳入“六五”普法计划,以“6·26”禁毒宣传月为平台,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组织宣传小分队等形式,广泛宣传《戒毒条例》,使其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广大市民拒毒防毒和参与禁吸戒毒工作的积极性。要以吸毒人员、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正在接受刑罚的吸毒人员和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及其家属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戒毒条例》宣传教育,使其坚定戒毒信心,主动参与戒毒。企业单位要开展面向外来员工的宣传教育,学校要举办“禁毒两堂课”,娱乐服务场所要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宣讲,做到宣传教育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各级禁毒委员会和相关禁毒工作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戒毒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戒毒条例》的热潮。各级禁毒办要牵头组织禁毒执法人员、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禁毒社会工作者,通过举办讲座、集中授课等形式开展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准确理解《戒毒条例》精神,全面掌握内容要点,正确运用程序规定,提高贯彻实施《戒毒条例》的能力。
三、强化戒毒措施
(一)积极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认真开展戒毒帮教活动,在有效促进吸毒人员戒断的基础上,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积极探索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鼓励自主创业和提供公益岗位等四种就业模式,努力帮助这一特殊人群回归社会,逐步实现国家禁毒委提出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达到30%、50%、70%以上的目标,实现“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对办有暂住证的吸毒人员,可按《戒毒条例》关于“外地户籍吸毒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社区戒毒”的规定,实行就地参加社区戒毒,与实际居住地街(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签订协议。对超过规定时间不到社区报到或违反协议的,要按照《戒毒条例》规定呈报强制隔离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愿意前往戒毒康复基地生活工作的,可以介绍到漳州戒毒康复基地执行社区康复。
(二)大力宣传药物维持治疗作用,进一步扩大受治面。积极落实自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教育和引导吸毒人员主动入组治疗。各级政府及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覆盖面,年内争取在岛外增设一个药物维持治疗站点。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每个季度要将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由市公安局禁毒部门报省公安厅禁毒部门核查、备案;每个月将曾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备案。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药物维持治疗站点的检查指导,主动掌握情况。
(三)规范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戒毒条例》规定,被处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在公安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至6个月后,转司法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两个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与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点的衔接工作,确保出所人员进入社区康复环节。
四、明确职责任务
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禁毒工作一盘棋思想,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市、区禁毒办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职责,主动向本级政府报告戒毒工作情况。
(一)各区政府指导督促街、镇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在综治办,并根据辖区吸毒人员的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社区戒毒(康复)集中管理工作站或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街(镇)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协议,并指导村居戒毒工作小组对戒毒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和定期尿检,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帮助、戒毒咨询服务和管控监督,年末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现状进行评估。根据《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厦禁毒委〔2009〕3号)精神,现有吸毒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的街镇应配备1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本街(镇)的禁毒工作;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统一招聘。吸毒人员少于20人的街(镇)由综治干部兼管禁毒工作。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社区(村)由村居两委中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禁毒工作,增设1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或综治协管员,负责本社区禁毒工作;吸毒人员少于20人的社区(村),由村居两委中一名副职领导负责禁毒工作,综治委员协助、兼管禁毒工作。各社区戒毒集中管理站或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悬挂统一标示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指导街(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街(镇)与社区签订社区戒毒工作责任状,关心社区吸毒人员的生活保障,开展社区帮扶救济等工作。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招聘。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镇)司法所直接参与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供指导和帮助,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将社区矫正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机结合。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戒毒医疗机构管理、戒毒医疗服务相关工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所做好戒毒医疗的相关工作。指导社区卫生院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尿检、戒毒咨询等服务。要积极推进美沙酮维持治疗点的建设,扩大覆盖面,岛外选址建立一个治疗点,或依托现有治疗点采取流动送药的形式,为岛外各区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要积极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及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办理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供应手册提供指导和帮助,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患病、伤残等难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处置工作。
(五)药监部门要加强对美沙酮药物的管理,扶持药物替代治疗点建设,为社区戒毒提供必要的戒毒药物保障。
(六)财政部门要将戒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当地毒情形势适时进行调整,为各项戒毒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七)工商部门要为吸毒戒断人员提供就业便利,对社区戒毒(康复)人群适当放低个体户工商执照申请的门槛,提供自主择业指导;指导工商巡查人员开展对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以及易涉毒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社区戒毒(康复)提供指导和支持,积极为吸毒戒断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利用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培训、岗前培训等平台开展禁毒常识的宣传教育。
(九)教育部门要利用校园阵地宣传禁毒知识,开展“带法回家”、“小手拉大手”等有效促进社区戒毒的活动,关爱戒毒人员子女,帮助其家庭回归;组织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十)公安机关要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积极探索对患病、伤残等难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处置办法。公安派出所要主动参与街(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帮助、督促并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开展帮教谈话、定期尿检、戒毒人员信息录入及年度戒断评估等工作。
(十一)工会、青年、妇联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社区戒毒(康复)提供指导和支持,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要组织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加强检查督导
市、区两级禁毒、综治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部门贯彻实施《戒毒条例》工作情况的检查督导,适当调整《厦门市禁毒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增加社区戒毒工作考核分数比重,以“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制度规范、经费保障、工作成效”等五个方面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估工作机制;要对“社区戒毒执行率、强制隔离戒毒入所数、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人员管控率、戒断三年未复吸率”等具体项目实行考核排名(具体指标由市禁毒办根据省禁毒办指标设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禁毒工作评分项目纳入市、区两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对禁毒工作成效显著、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推诿,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的,予以黄牌警告或建议综治 “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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