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厦府办〔2012〕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实施〈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主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共同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主要任务落到实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贯彻实施《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主要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内容 | 条文依据 | 牵头单位 | 协办单位 |
1 | 建立辖区内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体制 | 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委编办 | 水利局 市政园林局 建设管理局 |
2 | 建立水资源保护指标体系,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的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 水利局 | 发改委 环保局 市政园林局 |
3 | 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东西溪、后溪、官浔溪、九溪河流流域综合规划 |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东西溪、后溪、九溪、官浔溪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水利局 | 各区政府 发改委 规划局 |
4 | 划定全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 | 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水利局 | 国土房产局 |
5 | 制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取水工程限期封闭和削减取水量实施办法 | 第十一条: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 水利局 | |
6 | 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推行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 第十二条: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推行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 市政园林局 | 规划局 建设管理局 国土房产局 |
7 | 出台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新工艺、利用新技术,推行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的具体措施 | 第十二条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新工艺、利用新技术,大力推行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 | 科技局 | 建设管理局 市政园林局 水利局 财政局 经发局 |
8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经批准后在水源地醒目位置公告,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环保局 | 水利局 |
9 |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淹没线 |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禁止从事农作物种植和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水利局 | 市政园林局 |
10 | 制定厦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保护补偿办法 | 第十八条: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自然人实施水资源保护直接补偿。水资源保护补偿的范围、方式、标准和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水利局 | 同安区政府 集美区政府 翔安区政府 财政局 农林局 环保局 旅游局 |
0 | 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路、桥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运输的油类、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污染饮用水水源 |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路、桥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运输的油类、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污染饮用水水源。 | 交通局 | 水利局 环保局 市政园林局 |
12 | 水功能区划编制 | 第二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编制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水利局 | 环保局 规划局 |
13 | 完善水资源监测站网,公开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结果 |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水利局 | 水文局 |
14 | 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第二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河流的水文特征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定期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水利局 | 各区政府 规划局 |
15 | 划定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的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 环保局 |
农林局 水利局 |
第二十四条:其他流域范围内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 | 同安区政府 集美区政府 翔安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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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清理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已经覆盖区域的排污口。 | 第二十五条: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已经覆盖的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排污口设置单位或者个人限期关闭设置在江河、湖泊上的排污口。 | 水利局 | 各区政府 市政园林局 环保局 水利局 |
17 | 制定厦门市单位和个人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贴办法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污水集中处理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运行费用,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 市政园林局 |
环保局 财政局 水利局 经发局 |
18 | 制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 第二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水利局 市政园林局 |
发改委 规划局 |
19 | 制定厦门市水资源运行调度办法 |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年度用水总量、水工程管理单位申报的年度用水量,核定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及其主要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水利局 | 市政园林局 |
20 | 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包括饮用水安全在内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政园林局 | 水利局 发改委 规划局 |
21 | 出台厦门市市、区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规定 | 第三十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实行取水许可分级审批。市、区分级审批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水利局 | |
22 | 确定全市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执法主体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 环保局 | 各区政府 城市执法局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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