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的通知

厦府办〔2012〕116号

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的通知》(厦府办〔2003〕19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

水土流失防治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关于水土保持的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本市的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市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特制订《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请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规定,加强协调与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同时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土保持委员会。

  一、市委宣传部

  协调有关宣传媒体,宣传中央领导有关水土保持指示精神;宣传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水土保持成功经验,典型事迹,先进人物;对违法违规的严重事件,予以“曝光”,以此增强人们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市农办(市农林局)

  负责农业开发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搞好坡耕地改造和果园改造;通过退耕还林还草、修筑水平梯田、增加地表植被等措施,加大生态农业建设力度,积极推广新的农村能源资源。

  三、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我市水土保持发展规划,检查监督规划执行情况;将全市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点安排符合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政策的有关项目;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把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

  四、市财政局

  依法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检查。

  五、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协调全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对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科技推广和运用工作。

  六、市建设与管理局

  指导、协调全市旧城改造、农村城市化改造、城市综合开发、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规划的编制,加强水土保持的政策引导,并积极通过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和城市管理包括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建筑废土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积极推行墙体材料革新,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材,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七、市国土房产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登记、发证时,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配合、协助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矿产资源开发中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情况;牵头做好矿山开采造成的裸露山体恢复治理工作。

  八、市环保局

  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内容中,应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九、市市政园林局

  预防和治理市政工程建设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坚持以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为中心,大力植树造林,加大沿海防护林建设力度,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及绿地率;因地制宜实施林分改造,提高森林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能力;科学制定植树造林和林分改造措施,避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森林采伐审批制度,逐步减少森林采伐量。

  十、市交通运输局

  督促、检查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督促交通建设项目单位依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

  十一、市规划局

  在城市和乡村发展规划中,应列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内容。

  十二、市科技局

  扶持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适用技术推广,对水土保持相关科研推广项目,在立项、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三、市教育局

  负责把水土保持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计划;会同水利部门在教育系统中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建设青少年水土保持科普基地(户外教室)。

  十四、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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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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